蒲娇 马怡霄 |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十年研究综述
蒲娇,女,1982年生,山东淄博人,博士,民进会员。天津大学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理事、天津市南开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自2007起师从冯骥才先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天津皇会等。发表学术文章60余篇,出版专著15本,主持参与课题16项,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马怡霄,女,山东济南人,天津大学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蒲娇 马怡霄 |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十年(2013-2023)研究综述:概念确认、学科研究与策略深探
摘要:2012年,我国政府正式启动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同时开展《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认定工作,成为中国文化史上意义深刻且影响深远的事件。次年起,围绕传统村落所展开的各领域研究数量进入高速增长时期,并在后续十年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大致历经概念内涵“再确认”、学科交叉研究与保护策略研究三个主要阶段。伴随保护实践工作的深入推进,传统村落研究呈现由“物”向“人”、由“物质”向“非物质”、由“单一学科”向“学科交叉”、由“单体建筑保护”向“整体空间保护”发展的趋势,并在当下呈现出研究成果的战略性、法制化与整体性转向,推动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科学化、体系化发展。 关键词:传统村落;研究综述;村落保护;学科交叉 传统村落是在21世纪我国社会快速转型阶段诞生的新概念,指代那些“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经济变革与社会变革接续发生,村落数量急剧减少,呈现“空心化”趋势,对其普查、抢救与保护工作迫在眉睫。2012年,国家四部委正式启动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迄今已有六批共计8155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被列入重点保护范畴,标志着传统村落保护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先后赴河北省保定市骆驼湾村、湖南省湘西州十八洞村、云南省大理市古生村等9个传统村落考察调研,特别指出“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认为要“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特别要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因此,全面掌握传统村落的研究现状,对近十年已有成果、存在问题进行整理、归纳与评述,不但可从整体上把握既有研究态势与思辨经验,还可推动构建多学科共促的传统村落科学保护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学术保障与智力支持。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曾针对村落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大力度保护现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自此传统村落学术研究进入持续高质量产出的新时期,根据研究内容的历时性与共时性,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致力于对“传统村落”概念、内涵及认定标准的“再确认”,学界关注的重点集中于传统村落定义、多元价值、保护意义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第二阶段,伴随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学界普遍从多学科、多视野、多领域切入传统村落的内容、特征、结构,探究村落内各要素之间、自身学科与村落之间的有机联系;第三阶段,得益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战略性、法制化与整体性转向,学界打破学科桎梏,多从现状与问题出发,探索系统化的方法和路径,聚焦于具有前瞻性的策略探讨。此处需要阐释的是,以上三个阶段的划分并非存在严格意义的时间界限,仅聚焦于不同时期的显性特征以及对研究要素的提取概括。此外,其他研究类型诸如部分村落史研究、中外传统村落比较研究、数理实证研究以及部分研究评述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受篇幅限制本文不作详细阐述。 一、传统村落的本源研究: 概念确认、评价认定与内涵研究 在“传统村落”概念被明确提出之前,我国在村落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已广泛使用“古村落”“历史文化村镇”等概念性词汇,指代与“传统村落”内涵相近并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传统聚落。2012年9月,为突出村落文明价值及传承意义,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称谓“古村落”改称“传统村落”。因此,辨清“传统村落”与其他相关村落概念的差异,并进行其内涵与价值的再确认,将为后续调查、遴选、认定、评价、规划等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依据。 (一)概念“再确认”——从“古村落”到“传统村落” “古村落”概念在学术层面没有统一固定的划分,通常泛指古老的村庄和聚落。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将其划定为:(1)历史悠久,距今五六百年以上的村落;(2)血脉相传,由一个或多个庞大家族组成,且村落中保有家族始祖传说、祖传遗训族规等。刘沛林(1997)认为“古村落”指代那些地域范围基本未变,内部环境、历史文脉、传统氛围等均较好保存的古代村落。陈志华(2001)提出,完整的“古村落”具备丰富且深刻的历史信息,是极为珍贵的古聚落遗存。朱晓明(2001)认为,“古村落”指代民国以前建村,保留着原有的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且至今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冯骥才(2012)指出,“古村落”是民间文化生态的“博物馆”,每一个村落都是一部历史。相较于本世纪所明确的“传统村落”概念,一般意义上的“古村落”涵盖范围更广,但在内涵上更加强调村落历史的久远程度与村落风貌的经久不衰。 继2012年“古村落”更名“传统村落”,我国学界致力于辨明二者的概念差异,以突出“传统村落”的独特价值。一方面,“传统村落”与“古村落”的强调重点不同。“传统”一词在现代汉语表述中,指代历史沿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无形的影响。薛宝琪、范红艳(2012)指出,“传统村落”具备从古至今的历史延续性,且通常在当下仍以农业人口为主。莫妮娜、许晋等人(2014)提出,“传统村落”与“古村落”的区别在于其服务于近现代社会的历史属性。周乾松(2014)认为,“传统村落”在“古村落”概念的基础上,增加了“承载历史文化传统”的限定,且文化个性鲜明——“非遗”绝大多数都在传统村落里。孙九霞(2017)指出,与“古村落”相比,“传统村落”的概念更能突出村落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整体传承性,在体现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上更确切。 另一方面,“传统村落”与“古村落”的涵盖范围不同。冯骥才(2013)提出“传统村落”应同时包含现有的两大类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但又需要与二者做好区分。刘大均、胡静等人(2014)认为,传统村落兼具两种定义——既是历史悠久、延续至今、保留完整的乡村聚落形式,也是地域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的重要载体,因此在反映文化遗产方面具备极强的代表性。夏周青(2015)指出“传统村落”中的“传统”既是和“现代”相对的传统之意,兼有中国文化传统之意,所以“传统村落”一词更能体现这类村落具备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等价值和文明传承的意义。因此,“传统村落”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判断村落存续价值的重点逐步从对于历史价值的突出强调,转移至其鲜明文化内涵、独特地域特色及宝贵传承意义的综合性考量。 (二)认定标准“再明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辨析 在进行“传统村落”的评价与认定工作之前,我国已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筛选,并通过立法提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社会地位与保护力度。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截至目前,已有七批共计312个历史文化名镇、487个历史文化名村入选国家级保护名录。仇保兴(2004)指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主要为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目的是延续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邵甬、付娟娟(2012)认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价值与意义,是作为展示我国优秀的传统建筑风貌、建筑艺术、建造技艺、空间形态和民俗风情的有形载体。由此不难发现,认定或评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政策条件偏向于文物保护、建筑风貌、村落格局等物质层面因素,相较于“传统村落”而言,对于文物规格、历史价值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 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中明确了传统村落需具备的条件为:(1)传统建筑风貌完整;(2)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3)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自该评定标准正式确立,学界对于“传统村落”认定范围及其与先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差异性研究兴起,以期更为准确地界定传统村落的概念范畴。王小明(2013)指出,除对于村落中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之外,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还包括对其文化生态的完整性保护、对非遗及其文化空间的整体性保护与对民间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曹迎春、张玉坤(2013)强调,传统村落的评定标准相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采取了两方面调整:一是符合标准的村落数量更多,增强了传统村落保护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二是加大了非遗的赋分权重,强调村落文化的活态性。胡燕、陈晟等人(2014)认为,二者的差异主要在于“传统村落”更强调保护农耕文化聚落的完整存续状态,尤其强调非遗的活态传承。孙玉芳(2014)指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认定偏向对于村落“精英”的肯定,旨在维持村落中文物、遗产的原貌;而传统村落则将其评定范畴朝向广阔的“民间”,旨在保护村落生产生活的全貌。张天新、王敏(2015)认为,“传统村落”评定标准的突破性在于摆脱了对物质遗存的完整性、规模性、等级性的刻板要求。由此可见,“传统村落”的调查、界定与评价范围无疑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更为广泛,体现出这一工作对传统村落及其所涵盖文化遗产“应保尽保”“能保多保”的实施理念。 (三)价值“再强调”——传统村落的内涵研究 传统村落在其诞生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独特内涵,并产生对于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乡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深刻价值。发展至今,传统村落的内涵与外延已被社会各界更为理性、科学地认知,打破了过去仅关注村落物质形态的研究局限。具体而言: 第一,传统村落具备独具地域特色的选址与格局构成其生态价值,体现着“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和谐的人地观念。胡彬彬、王安安(2015)认为,传统村落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古代居民的造物思想,反映出和谐的“天、地、人、物”四者间关系。齐澍晗(2016)更加关注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价值,认为其内部建筑形制如哈尼族蘑菇房、壮族吊脚楼等,皆为当地民众适应与运用自然环境最直观、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张松(2017)指出,传统村落的空间营造注重将自然之景纳入其中,显示出独特的生态个性,如浙江诸葛村以“八景”为名的乡土景观已成为中国文士园林的重要参考。谢旭斌、陈茜(2023)针对性地研究了传统村落的“生息图景”,指出我国村落的空间选址、建筑布局均讲究顺应自然、利用自然,引导民众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规律。传统村落中“法天则地”“人天同构”“因地制宜”等自然伦理与哲学思想,对于当代村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第二,传统村落持有丰厚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发、扎根与繁育的沃土。冯骥才(2006)认为,我国数量丰富、种类繁多的非遗都在村落中,文化的多样性也在村落中。其后于2013年再次强调,最能体现中华人民精神气质的民间文化依然以活态的形式存在于传统村落里,多次呼吁社会各界要重视传统村落独特的空间价值与载体价值。叶步云、戴琳等人(2012)指出,传统村落代表着一定地域范围内传统文化的缩影,具有鲜明的不可替代性。潘鲁生(2013)强调了传统村落服务于村民文化生活的现实作用,认为是一种“活的文化整合系统”。曹玮(2013)、张勃(2015)等人指出,农耕文明根植于传统村落,并赋予中华文化特有的多元性、传承性与乡土性,是我国文化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汤书福、严力蛟等人(2014)认为传统村落作为少数民族文化依附的土壤和根基,因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使其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且民俗活动尤为丰富。吴必虎、徐小波(2017)指出,传统村落中所包含的乡土文化是我国宗法礼制、家国体制的源泉,也是形塑当代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的基础,恰与《汉书》中“礼失而求诸野”的传统思想不谋而合。毋庸置疑,在当下文化全球化与本土化博弈的过程中,守住传统村落,便是守住中华文化之根与民族精神之源。 第三,传统村落除具备丰富的文化价值之外,还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内生性社会治理模式成效显著,对于我国当代经济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姜勇(2013)指出,传统村落是我国宝贵的“社会资本”,既是保持传统农业循环经济特征的有效载体,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和桥梁。孙庆彬、吴光远等人(2013)研究了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中的非正式制度,指出部分民风民俗、乡规乡约对于约束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具有显著作用。耿波(2015)指出,传统村落中的乡规民约与居民的内生性治理动力,有利于实现社区的国家认同与国家政策的地方落实。张浩龙、陈静等人(2017)通过对传统村落的产业化研究,得出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是目前传统村落经济价值的集中表现。关中美、王同文(2017)通过对中原经济区传统村落的分布研究,指出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城市与周边传统村落具有“互生型”关系,二者关联性极高。因此,传统村落中所蕴含的多样资源不仅可提振社会经济、提升治理效率,还可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推动城乡要素统合、共谋发展。 二、传统村落的学科研究: “人-地-物”的有机融合 随着我国传统村落调查、抢救与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其综合性、复杂性与紧迫性不断增强,使得各学科不断扩大研究的范围、规模,扩展研究的深度、广度。从单一学科转向学科交叉共促研究,学界尝试融合各学科领域知识,为构建传统村落全面、立体、科学的保护框架建立坚实基础。 (一)建筑类学科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 建筑类学科通常涵盖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等研究建筑及其所属环境的相关学科。该类学科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兴起于乡村居住空间构造、传统民居营造法则等单体或类型研究。李峥嵘、苟少清等人(2014)发现浙江传统村落的建筑朝向、室内空间布局及开口设计具有良好的气候适应性,民居的室内热舒适性设计值得现代建筑借鉴。邹淑珍、陶表红(2014)提倡在当代社会应注重挖掘、重塑传统村落地域文化特性与乡村居住空间的双向关联。张力智(2017)通过对祠堂、庙宇等建筑类型的研究,指出乡土建筑本身便承载精英文化、海外风格和由“传统”迈向“现在”的独特基因,以及解决当下城乡二元对立问题的特殊意义。 随着学界对于传统村落内涵挖掘的持续深入以及国家对于乡村建设的逐步重视,传统村落的建筑类学科研究也经历了从单体民居的营造技术与物质层面研究,至村落整体的建筑要素、空间形态与人居环境的系统性研究转向。杨贵庆(2014)提出了传统村落的空间整体性特征,涵括村落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生产与生活空间的有机性、建筑群体的聚合性及公共场所的标识性。宋玢(2015)、吴晓庆(2015)、马航(2016)、于佳永(2022)等人强调城市边缘区的“非典型”传统村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城乡二元博弈,应以其服务于城市与乡村的双重功能为基础,进行城乡共生性的弹性保护与动态更新。林祖锐(2016)、文军(2017)、秦晴(2021)、朱羽佳(2022)等人依据传统村落的人口、产业、文化、宅基地等类型对其进行空心化程度分类,并根据村民的市民化、农业耕作主体老弱化等现象,强调以实时监测、数据收集等方式揭示空心化生成与演化机理的重要性。王路生(2014)、高茜(2015)、戴旭斌(2015)、黄慧妍(2016)、杨飞(2016)、张慎娟(2017)等人分别对于典型村落个案进行系统性的规划研究,强调传统村落应以“有限度的开发和利用”作为底线与原则,注重层次化的、协调性的、重点突出的、城乡协同的保护,着重延续建筑空间的完整性,生活习俗的原真性,自然空间的原生性与产业业态的生命力。 (二)管理学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 我国快速且持续的城镇化引发乡村治理结构变迁,管理学领域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逐步兴起。在乡村治理层面,诸多学者立足宏观政策与传统村落的共性问题进行探讨,如王义保(2016)、高翔(2019)等人指出传统村落的管理实践中面临人力财力保障不足、权利归属不清、社会规范体系断裂、信任流失等问题。故而在管理时应注重强调“软治理”的可协商性与村落资源的“整体性”原则,通过增强各类制度的协调性,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村民主体、企业参与、社会支持及政府引导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徐瑾(2017)、欧阳国辉(2017)等人探讨了新乡贤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作用,鼓励其参与村落环境的可持续更新。陈雅凤(2018)、李亮(2021)、丁波(2023)等人以空间治理视角切入,通过分析传统村落空间的分异现象、适应行为与治理困境,倡导构建物质、制度、观念等于一体的新型治理共同体。 旅游开发的介入对传统村落的人口、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基于此类现象,旅游管理学科形成了涉及居民参与模式、利益分配机制、村落空间建设的一系列研究成果。窦银娣(2018)、胡琳琳(2019)、周坤(2020)等人提出,旅游使得传统村落面临空间碎片化、开发极端化、风貌同质化与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故而在传统村落开发旅游时应做好评估,注重进行有序与差异化开发。生延超(2021)、王金伟(2023)等人提出乡村旅游影响着传统村落居民的身份建构,强化了民众的自尊感和对于村落意义的认知,使其经历从“原生性农民”向“仿生性市民”再向“回归性居民”的演变。李霄鹤(2022)、刘梦瑶(2023)等人认为红色旅游是传统村落转型发展的重要旅游类型,推动着乡村空间重构与空间再生产。作为村落的主人,居民对于传统村落开展乡村旅游的感知与诉求也不容忽视。李伯华(2017)、范莉娜(2019)、屈小爽(2021)、魏欣桐(2023)等人借助问卷调查的方法,提出“好客性”与“真实性”是居民开展乡村旅游时的主要诉求。还可通过唤醒集体记忆、扩充公共设施、增进主客互动等方式,以“共同富裕”和“旅游活化”为总体目标,提升居民对于旅游产业的满意度与村落空间的认同感。 村落档案是传统村落社会历史的重要记录,档案管理也因此成为传统村落保护领域的重要课题。陈燕萍(2013)、张燕(2016)等人从村落记忆重塑与展演的角度,强调了传统村落档案的重要价值。严旭萍(2018)提出将口述历史建档运用于传统村落的记忆建构,以增加村落记忆内容的生动性与多样性。在档案的编制方面,王萍、李玉灵(2021)指出现有档案存在编研主体单一、成果类型匮乏、村史覆盖面窄等问题。王萍、卢林涛(2017)提出应加强传统村落档案特色研究,注重从学科交叉的视角深入档案修编机制。在档案的管理方面,王云庆、韩桐(2014)从收集、整理和保管三部分,系统论述了传统村落档案的概念、价值和管理方式。刘佳慧(2016)强调了国家立档工作、村落档案自治和档案情境化保管三者间的协同作用。何思源(2017)从归档范围和收集方法两方面讨论了传统村落的建档过程。周秋萍(2017)指出应明确建档后档案资源产权与使用的归属关系,推动建立保管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唐启(2023)认为,应注重传统村落档案的传承与传播,一方面通过信息技术的合理应用对档案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呈现,另一方面提升建档流程的公众参与程度,以实现档案资源的活态保护。 (三)民俗学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 民俗学研究通常注重传统村落中“人”的主体性特征,即从民众需求角度探究村落民俗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间的良性互动。传统村落作为各地民众的精神家园与中华民族的情感寄托,承载着历代积淀的集体记忆与浓厚乡愁。杨同卫(2014)、李任(2017)、王云庆(2017)、房静静(2020)等人剖析了村落记忆作为家风、乡风与农耕文明的根脉,表达着“历史可持续性”的诉求,在建构居民安全感、认同感、归属感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而伴随传统村落解体、传统文化凋敝等现象频发,传统村落正面临“集体失忆”“集体失语”的窘境。为此,郭平(2019)梳理了传统村落“记忆之场”的研究进路,提出村落博物馆建设与原住民口述史梳理两种记忆保护方式。曾维康(2012)、孙庆忠(2018)、王晓岩(2019)等人通过对乡民口述史的记录与整理,形成了一批村落族群历史记忆的叙述性成果。鲁可荣(2021)提出应秉持“双创”理念,挖掘村落农耕文化、生态伦理、道德文明等方面的集体记忆,将村落记忆转化为乡村振兴的文化软实力。 传统民俗的当代传承也是民俗学对于传统村落研究的重点话题。萧放(2019)认为,村落中的民俗传统包含生态、生计、社会、信仰伦理、村落文艺五类,在当代传承中要充分重视人、地、物的有机复合。游拢(2016)、张祝平(2017)、彭伟文(2018)、胡彬彬(2019)等人指出,村落中的民俗传统具有以“新民俗”身份融入当代社会的趋势,不应以二元对立的眼光看待村落民俗从民间叙事到官民协同、由村落享有到城乡共有的转变。桂胜、腾跃(2019)强调,乡村振兴战略对于村落民俗提出了延续民众乡愁、满足精神需求、激发文化自信等新要求,故应在创新传承理念与策略的同时,处理好村落民俗的继替损益。张士闪(2019)指出,在村落民俗志的书写中,要特别关注村民在不同社会语境中的创造能力及创造逻辑,关注民俗的“结构过程”。此外,文化空间作为村落民俗的传承场域被予以特别关注。高春凤(2019)、李亮(2021)、徐渤(2023)等人提出村落文化空间已然出现物质、制度与记忆层面的断裂、解体危机,应因地制宜地实施文化空间的有机更新,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城乡互补的发展系统。 此外,张祝平(2012)、盖媛瑾(2019)、保林彤(2021)、蒲娇(2023)等人关注了村落民俗与社会治理、空间营造、旅游规划、产业提质等方面的复合联系,体现出民俗学与管理学、建筑学、社会学等学科围绕传统村落所不断增强的交叉研究趋势。 (四)其他学科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 传统村落包含着早期先民对于自然环境的深刻理解与“天人合一”的营建智慧,因此地理学学科主要关注传统村落的形成过程、空间状态与人地关系,利用Arcgis和GeoDa技术平台、地理探测器、空间句法、核密度分析、空间自相关分析、多尺度地理加权回归等方法,探究传统村落的形成、演化与地理环境的关联性,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剖析。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与人文地理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得地理学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极具时效性,需不断更新数据与结论以为村落保护与发展提供参考。也有研究利用地理信息平台进行传统村落的数字化保护,利用GIS构建传统村落的建档模型,或基于行动者网络视角建构传统村落的空间治理机制,皆体现出地理学在传统村落领域研究的多重方法、多元视角与学科交叉趋势。 由于传统村落涵盖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村寨,且其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生存的稳定空间,具有极强的保护价值与现实意义,因此民族学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逐渐兴盛。该类研究主要关注少数民族在语缘谱系多样性、交通可达性、社会组织构建逻辑、文化适应压力、信仰系统与仪式表达等方面的特殊性,强调提升少数民族村落居民的地域认同感、文化适应力、自尊水平与生活满意度等。同时,为直面当下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文化传承紧迫性,学界普遍强调立足少数民族村寨的本土性与地域特色,从传统技艺的村落传承、文化建档式保护模式、民族特色产业以及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与旅游的共生模式等方面进行对策探讨。 “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传统村落”在我国的概念确认时间更早。就广义而言,传统村落已成为非遗重要的孕育土壤与文化空间。自“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诞生之日起二者便已紧密相连,对非遗地域性特征的关注也因此逐步提升。一方面,传统村落的存续对于非遗的当代传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各类研究致力于探索传统村落与非遗的空间关系、村落文化空间对于非遗的保护作用、村落居民与非遗的共生机制、村落元素对于非遗宣传的促进作用等。另一方面,非遗作为村落文化振兴的源泉,诸学者通过立足非遗学交叉学科研究视角,广泛开展针对村落非遗的价值研究、转化研究、文旅融合模式研究以及非遗“双创”与传统村落过疏化耦合治理研究等。 综上所述,各学科依据自身特性与学科使命,对于传统村落进行了关照“人-地-物”三者的多面向研究,在传统村落的结构、内涵、保护与活化等重要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成果。传统村落的学科研究逐渐展现出问题导向型的交叉与融合趋势。未来应注重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的深度融合,创新研究方法,从更为全面的角度关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理路。 三、传统村落的策略研究:战略性 保护、立法保护与整体性保护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传统村落在当代社会需直面生态环境恶化、人口老龄化、村落空心化、产业衰退等多重问题,村民的保护意识滞后、村落认同感下降、组织凝聚力弱化、生活幸福感降低,亟须相关研究对于现状情况进行梳理总结与反思提升。基于此类问题,学界就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方式、主体、内容等方面开展了丰富的策略研究,总结出部分值得借鉴的理论方法与实践经验。 (一)传统村落的战略性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传统村落研究着眼国家政策,以战略导向持续推动传统村落的当代保护与发展。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主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提倡文化传承、彰显特色,具有“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的基本特征,倡导建立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次月,住建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可谓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双轨并进、共促协调,学界以此为基础从多角度展开二者相关论述。第一,协调新型城镇化“发展”与传统村落“保护”的关系。新型城镇化与传统村落既存在坚守与创新之间的对立性,也存在城乡互补、协调发展的统一性,张云兰(2017)、倪咸林(2019)、宋文姬(2021)、肖锐(2023)等人指出应协调新型城镇化和传统村落保护的关系,通过资源流动建立城乡桥梁:一方面鼓励城镇专业人才在乡入职,以解决城镇就业问题和乡村人才空缺;另一方面从乡风民俗、村落传统中汲取养分,以充实城市内涵,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再平衡”。第二,推动村落濒危文化的“抢救性保护”。城镇化进程给予村落文化传统以强烈冲击,李枝秀(2014)、丁智才(2014)、王宾(2017)、刘利利(2021)等人以此为背景,强调需重视城乡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一方面以村落特色文化符号融入城市建设体系;另一方面注重延续村落传统礼法习俗、重塑村落文化空间,以城市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创新带动村落文化产业提质增效。第三,统筹城乡资源,实现共同发展。张慎娟(2017)、翟洲燕(2017)、田鹏(2019)、李伯华(2023)等人指出应变城乡二元结构“一体化”,以地域共同体理念统筹公共资源配置,如通过校企合作、村校融合等方式推动多元主体传承地方特色民俗,活化城乡文化资源;或依托区域保障机制与补偿体系,为城乡弱势群体提供实质性帮助。一言以蔽之,我国所提倡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绝非以“弃村兴城”的思路激化城乡二元对立矛盾,而是以此为基础搭建城乡统筹发展、资源合理调配的和谐人居空间,为传统村落发展提供契机,实现城乡协同的区域共赢新局面。 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倡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与组织振兴在内的乡村全面振兴。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不但可为传统村落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也使得学界依托这一背景广泛展开学术探研。对于产业振兴,叶建平(2018)、曾广录(2022)、王艺婷(2023)等人强调应注重振兴地域特色产业,依托资源类型开展分批次转化和差异化振兴,适时推进产业多样化经营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文化振兴,任映红(2019)、宋才发(2020)、郑磊(2022)等人认为,应深入挖掘伦理文化、乡贤文化等村落传统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功能,唤醒村民文化自觉,不断将农耕文明时期的优秀文化遗产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对于人才振兴,余俊渠(2019)、张华(2022)、杨中贵(2023)等人指出应完善村落人才引进体系,动员党员干部、新乡贤、社区志愿者等多元人才参与村落治理,并有针对性地培养专业技术型人才。对于生态振兴,刘馨秋(2019)、杨浏熹(2021)、涂芳(2023)等人强调,应大力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地构建多元化的传统村落生态景观,形成可持续、可循环与可再生的村落生态系统。对于组织振兴,廖军华(2018)、陈淑飞(2019)、王思雅(2021)、杨浏熹(2021)等人指出,应畅通国家、基层政府与传统村落居民三者的沟通渠道,积极探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村落治理体系,同时明确村落整体保护进程中的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此外,也有诸多研究针对其他国家理念、方针、政策进行传统村落的针对性研究,例如杨贵庆(2016)、唐承财(2018)等人以“两山理论”为指导,提出应提升对村落低碳设施与绿色服务的供给效率,保持传统村落的原生环境。丁智才(2017)、许少辉(2021)等人强调应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贯彻传统村落保护实践的全领域、全过程,尤其注重激发村民参与村落保护的责任感与积极性,开放投融资渠道与共享营收成果,使传统村落成为具备良性“造血功能”的自组织系统。 (二)传统村落的立法保护 从依法保护的角度,国家层面虽已围绕传统村落发布多部专项行政法规,但尚缺少一部具备统领性的刚性法律。而现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又无法完全适用,这是传统村落保护长期陷入困境的根由。因此,已有传统村落研究领域学者对国内外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与整合,围绕“传统村落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现存传统村落法律体系的矛盾与问题”与“针对现存立法问题相关对策建议”三方面展开了深入探研。 首先,针对传统村落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冯骥才先后于2014年、2015年多次指出“有法可依”是解决传统村落治理问题的必要保障,村落法应抓紧制定。胡彬彬(2013)强调,从维护民族文化安全的角度而言,推动传统村落文化的法治化保护迫在眉睫。后于其著作《中国村落史》中,再次强调传统村落大量消失的五大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法规缺位、保护标准缺失下的保护性破坏”。阮仪三(2016)认为,社会尚未以法律手段保护传统村落及其历史建筑,因此不能有效制止各类破坏行为,此类现象已成为我国传统村落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后,江国华(2017)、初松峰(2022)指出了传统村落的重要价值与模糊执法的被动局面二者的强烈反差。高明(2016)、沈田(2018)从传统村落风貌破坏严重与治理矛盾激化两方面,强调了因社会问题突出所造成的立法紧迫性。而针对传统村落立法的可行性,周刚志(2021)、刘慧萍(2022)以法理分析与国际法律体系对比为主要论据,认为地方性法规的日益健全、党和国家的有力保障与国外法治体系的思路借鉴,都标志着我国传统村落立法显著的可行性。传统村落可以立法、必须立法且急需立法的观点成为学界所普遍认同的事实。 其次,当下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条例的传统村落相关法条难以有效解决村落保护的相关问题,各省市出台的传统村落相关条例亦存在位阶偏低、规定不明、内容冲突等缺陷。因此,针对现存法律体系的矛盾与问题,胡敏(2017)、刘意识(2019)等人指出当下专门性法律缺失,法律缺少适应性,村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王浩然(2021)认为目前“国家之法”与“民间之法”具有一定范围的冲突,面对纠纷时村民常以民间惯习进行调解。周小芸(2022)、朱祥贵(2023)认为当下村落保护因以地方立法为主,导致立法水平参差不齐,结构缺乏逻辑,如部分地区的立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内容存在偏差,立法内容较为简单宽泛,缺乏系统针对性。白燕茹(2017)强调当前传统村落的地方立法位阶偏低,保护手段局限,缺乏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支撑。结合以上研究,当下既需建立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与地方性法规的衔接机制,还需从村民“本位”立场出发,形成具有传统村落适应性、系统性的专门性法律。 最后,诸多学者就现存法律所存在的问题各抒己见,提出对策建议。刘灿姣(2017)认为当下村落立法应扩容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目标,在保护对象上尤应对村落非遗和文化生态提出关切。吴纪树(2016)、李亮(2018)、刘娟(2021)等人强调需抓准现状特征,调整立法原则,依据时代需求倡导传统村落的“原生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活态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夏周青(2016)指出应在法律中明确传统村落的审批申报、资金监管等有关规定,强化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曾钰诚(2018)针对少数民族村落的立法特殊性,强调需把握村落地域性特点,及时举行法律听证,方可体现对原住民生产生活的关照。综上可见,未来传统村落立法既需统筹我国村落生存与发展的根本问题,又需兼顾地方村落生产与生活的现实问题,还需考虑法律落实中的实际困难与个体认知差异,从而建立可靠的传统村落法律保障体系。 (三)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 伴随民众对自然生态、文化生态理解的深入,以及对村落完整性、多样性认知的提升,我国传统村落保护逐步从针对实物单体、建筑集群扩展至对周边自然与社会环境的持续关注,学界关于传统村落整体性保护理念的研究成果逐渐丰富。其中,部分研究集中于村落自身的整体性,强调村落整体的结构层次、规划策略与活化方式。屠李(2017)、刘明睿(2021)、余维君(2023)等人认为,认清传统村落中各要素的位序、主次、排列方式等结构关系是传统村落整体性保护的基础,并应从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的角度,剖析重塑传统村落内在结构的合理路径。张瑜(2015)、李军环(2019)等人从村落个案的整体规划入手,指出应全面考量传统村落中物质、制度和居民的心理、行为,并从建筑单体、景观集群、村落整体空间等多层次罗列规划条目。激活传统村落发展的内生动力无疑是村落保护的重要目标,张富利(2017)、李铌(2019)、王美(2020)从传统村落“活化”的角度指出,应重点考虑村落居民的实际需求,进行一定程度的村民赋权,注重“公众参与”对于村落保护的建设性与持久性。此外,还应从产业、旅游、生态、文化等多维度出发,建构兼具整合性与关联性的村落活化体系。 另一部分研究聚焦传统村落的区域性保护,并重点强调村落间协同关系。2020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推动实现区域传统村落面貌的全面改善,组织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至今已有110个县(市、区)入选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市、区)名单。同期有关传统村落集群的空间协同、文化协同、组织协同等研究热度上升。在空间层面,甫世玲(2022)、张菁(2023)探讨了传统村落景观集群与地形、交通、经济、文化等自然与人文地理因素的关联,指出传统村落的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可有效避免前期单体聚落保护模式所产生的不当竞争、资源冗余、发展不均等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魏成(2022)、陈彬(2022)等人提出应探索村落集中迁建与组团更新机制,并从管控制度、财政资金、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区域协商与统筹,建设“新旧协调”的村落集群。在文化层面,村落集群间普遍存在文化一脉的现象,因此谭雅静(2019)、史英静(2023)指出应以村落协同方式实现文化产业、文化数字化保护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史东霞(2022)、巫新洁(2023)从集中连片规划角度,强调应对村落文化基因进行辨析与整合,以此为标准对传统村落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保护。成志芬(2023)分析了同流域传统村落对于运河文化的认同情况,认为可以村民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为标准,分批次提升民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愿。在组织层面,同一区域传统村落的不同行政归属往往导致多头管理、无序竞争等问题,张大玉(2017)、黄嘉颖(2023)指出可对一定区域的村落集群进行单元划分与节点评价,并适当调整局部村落的行政归属,或对于弱势村落进行管理扶持。此外,还有部分针对传统村落与周围环境的整体性研究,如钱利(2018)指出传统村落的周边环境影响着其生态承载力,村落的人类活动又对生态环境产生持续作用,二者的共生关系决定了村落需实施整体管控与局部维护的协同管理方式。 此外,另有部分以“百千万工程”、“千万工程”、“拯救老屋行动”等为依托展开的传统村落保护路径探索,或通过艺术乡建、文化礼堂搭建等方式实现乡村公共文化传承,或以“数字乡村”为背景通过“智游乡村”“数商兴农”等方式探索传统村落在现代生活中的发展诉求,最终打通乡村振兴的“最后一公里”。而纵观学界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策略研究,近年来无疑正在向着更贴合时代发展、更符合科学规律、更关照“人”的诉求的全局方向深入推进,并从以宏观研究居多,逐渐发展为宏观与微观结合、针对性与全局性兼顾的多视角融合探索。 四、结语 2013至2023的十年以来,传统村落研究大致呈现以下三类趋势:一是在研究类型方面,由于传统村落是2012年确认的新概念,早期研究多致力于对传统村落的本体阐释。而后伴随保护实践工作的逐渐深入,学界对于传统村落现状与问题的关注持续增长,传统村落的保护策略研究逐渐成为主流;二是在研究学科方面,早期传统村落研究主要以建筑类学科研究为主,后随传统村落保护现状的复杂化、保护理念的科学化与保护路径的多元化,传统村落研究逐步呈现多学科视角切入与多领域交叉研究的特点;三是在研究内容方面,早期研究主要以村落景观与空间格局研究为主,较为关注村落中的物质遗产、历史见证物及其空间分布。随着国家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传统村落中的生产生活、民规乡约、方言俚语等精神文化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学界呈现出由“物”向“人”的研究转向。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指引下,传统村落研究对象呈逐步细化态势,少数民族村落、传统村落立法、整体性保护等成为热门课题,村落中“人”的行为与心理得到更深层次的关注。当然,面向当下的传统村落研究仍需不断创新研究方法,并伴随传统村落数量的增加与周围环境的改变进行数据更新与思路转换。传统村落“空心化”、原住民老幼化、产业衰退、治理矛盾、法律缺位、文化断档等问题仍应为后续研究持续关注。未来传统村落领域研究更应以多学科视野与多方法参与为基础,锚定方略、立足战略、深耕策略,以期从学术视角助力传统村落的科学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原文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24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非遗资料图文:严敬群(中国非遗传承人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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