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刘托:殊路同归——谈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通与协同
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属于文化遗产范畴,区别在于载体不同。我们的感官世界是由各种物质构成的,包括自然界中的物质和人类创造的物质。前者为自然界中的山川河流、平原林莽,也包括经过人类干预和改造了的山水景观;后者包括人类创造的各种物质成果,诸如城市、建筑、工具、日常用品等等。严格来说,纯粹的大自然并不能成为文化遗产,只有那些浸润了人类文化印记的自然景观才能构成文化遗产。相对而言,物质文化遗产是客观的,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具有质量和体积,可以被我们触碰。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又称无形遗产,表现为人的思想、观念、情感、行为等,作为文化遗产它仅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不具有物质的质量和体积,也不能被人所触碰,需要依托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然而,物质和非物质相互之间也是有联系的,物质是非物质赖以存在的媒介,思想和观念是人脑的产物,而人脑本身是物质的一种形式。反过来,非物质对物质也具有反作用,如人的思想和观念可以指导物质生产,情感可以影响人的行为。此外,物质和非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例如,人的思想和观念可以转化为人工产品,人的劳动可以将自然界的物质转化为人类创造的物质。中国人认为,人的思想观念和物质世界总是处于相互影响的状态之中,并不存在绝对的物质和非物质,宇宙本原是混沌的太极,世界万物都是由气产生的,气既有物质性,也具有非物质性。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存在纯粹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只因为人们认知发展时段不同,关注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而使事物呈现出不同的侧面,正是由于事物本身的丰富性、多义性,人类生活才显得如此绚丽多彩。
一、认知的必然逻辑
从人类认知规律而论,通常是从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或事物开始,逐渐扩展和深入到背景、内涵,即从关注是什么到后来追问为什么和怎么样,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同样如此。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先是从物质遗产开始,而后扩展至非物质领域,进而必将是向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方向演进,这一进程是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深化和升华。人们对文化遗产的关切最初产生于对工业社会带来的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变和历史遗存的加速消失的担忧,人们发现遗存下来的艺术品、工艺品、建筑遗迹等具有稀缺性、不可逆性,一旦消失就难以再生,而这些遗存对当时人类社会生活是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西方的文化遗产保护有两条发展线索,一条是收藏和展示可移动文物的博物馆,公元前283年建造的古埃及亚历山大博物馆被认为是最早的博物馆,国王托勒密索特在此珍藏并陈列了雕塑、天文学仪器、医疗器具、象牙、动物皮毛等。然而真正形成典藏气候的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梵蒂冈博物馆,馆内收藏并展示了大量艺术品、文物,同时带动了一批博物馆的涌现,搜集和研究文物蔚然成风。另一条线索是对不可移动的建筑与古迹进行保护和展示,以1755年葡萄牙里斯本大地震后历史建筑受损为契机,人们开始思考保护历史遗迹的重要性。为了重建受损城市并保护其历史遗迹,葡萄牙政府成立了保护机构。继其后尘,法国在1784年成立了古迹和艺术纪念碑总局来负责保护全国的历史遗迹,希腊在1823年成立了负责保护和发掘古希腊遗址的考古委员会,意大利在1877年成立了古迹和美术总监局,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历史古迹和建筑遗产。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20世纪取得了重大进展。1931年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在巴黎成立,194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成立,二者均倾力于全球文化遗产保护事业。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第一个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化遗产保护条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成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的里程碑。 随着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人们的视野不断开阔,保护范围也逐渐扩大。一方面是从人造物向外扩展到人工与自然混合物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在物质文化遗产内部扩容和细化,例如细分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中又细分出建筑、古迹、景观、线性遗产等多种类型,并逐渐涵盖到相关空间、环境、活动、事件;各种类型中又延伸出次级遗产的类型,如景观遗产就分出城市、乡村、工业、农业、军事等类型,并兼及相关的历史、产业、活动。这些遗产的本质特征或共性是它们都是物质性的,都是物质文化遗产大家庭中的成员,但这并非意味着这些遗产不包含或排斥非物质成分,即文化、思想、精神、情感方面的内容,只是将其作为附属的成分而加以提及,并不强调其非遗属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虽然没有明确保护对象中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但也很早就有相关概念和观点被提出。如认为那些被社区、群体或个人在当代社会中使用或实践的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遗产,这种活态遗产的特征是不仅具有有形的物质载体,而且还有无形的文化价值,物质载体可能是建筑物、遗址,也可能是文物、手工艺品等。毋庸置疑,这些载体与非遗中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实际上是同一载体。物质遗产语境中的活态概念与非遗语境中的活态遗产意涵有所不同。前者特指是存在于博物馆或档案馆中,而且仍然被社区、群体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继续使用或实践的遗产,包括手工艺品、工具、服装、珠宝等文物,兼及与之连带的传统工艺如织造、烧造、金工、木作等,因此在传承和实践的工艺也随之作为附属部分进入了这种活态遗产的保护视野,当然它们并未被视作文化遗产本体而变为直接的保护对象,而只是物质遗产的相关项;功能未被改变且继续在使用着的建筑物和遗址,包括寺院、民居、厂房、考古遗址等,也具有相似性,虽然可能根据社区的需求进行过某种改建或扩建。在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活态遗产除了具有实用性,也同样具有传承性和动态性,它们反映了社区的价值观、传统和历史,并对当今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将不断演变和发展,正因为如此被视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活态遗产。如福建土楼仍然作为人们居所和生活空间,是社区身份和文化的载体,是活着的遗产。由此可见,活态遗产及无形文化遗产概念已然存在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基于这种保护现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实际上已经悄然从物质及自然环境扩展到非物质和人文环境,其发展逻辑是人们的保护视野从物到人、从场所到人的活动,已然打破了物与非物的界限。 从认知规律来看,人们之所以珍重文化遗产是觉得它对当下生活有价值,对当下的社会和生活有参照作用,而此前的文物保护主要是关注文物本身,只是将文物视作历史留存的遗物,忽略了它和当下社会和人的互动和相互影响。文化遗产是被人所创造的,其价值并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人类赋予它的,目的是为人所用,为当下所用。遗产学家劳拉·简·史密斯(Laurajane Smith)认为,世界上其实没有所谓的遗产,遗产之所以被认定为遗产,是因为我们赋予了那些遗址及地方以意义与价值。同时她认为所有的遗产都是无形的,那些如英国巨石阵、古罗马斗兽场、柬埔寨吴哥窟等有形遗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被人类赋予了文化内涵而变成特定文化社会事件的物质象征才具有了价值[2]。人类主观意愿在遗产建构过程中所起到的决定作用,决定着价值标准的制定和更替。因此个体、社会、文化等因素都会对遗产价值乃至遗产本身起到构建作用,“价值形成过程被视为遗产研究的核心内容,因为遗产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投射行为。文化遗产的形成过程本来即是一种“意义之网”的编织过程”[3]。正是基于这种认知,20世纪80—90年代前后,遗产研究的方向和焦点逐渐从“保护科技研究”转向了对社会过程、社会动因及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这种价值认知背景下,人们发现在物质文化身后潜藏着一个巨大的“意义之网”,即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和物质相互关联,特别是与那些人工或人造的文化遗产,更是互为表里,难以分割。而这时全球化、城市化和现代化正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旋律,非物质比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更大的冲击,甚至面临加速消失的危险,亟待进行抢救性保护。另一方面,人类社会本来存在着丰富多彩的文化,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就像生物多样性一样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全球化必然要有多元化的补充才能平衡发展,非遗恰恰是这种多元化的体现。还应该看到的是,随着当今时代民族意识和文化自觉的增强,各国更加重视保护本民族和本土的文化遗产,非遗作为社区、群体或个人历史记忆的保存和文化传统的延续,是社区、群体或个人文化认同的重要基础,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文化根源,增强文化归属感和社会凝聚力,保护非遗即体现了对文化传统的尊重和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它可以有效抵御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负面影响,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基于这种共识,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率先使用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有一个渐进过程。1972年,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开始将“传统文化和民俗”纳入世界遗产的保护范围。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墨西哥会议文件中采用了“民间文化”来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1989年,在《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中仍使用“传统文化和民俗”来进行表述。直到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才开始使用相近的术语“非物质遗产”和“口头遗产”共同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4]。最终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将其定义为:“基于传统、实践、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和价值观,由社区、群体或个人代代相传,并经其不断创新而产生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达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知识和技能;以及与自然有关的知识和实践。”[5]从文物到物质文化遗产,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清晰地看到人类对文化遗产整体的认识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一个发展过程,反映了人们对文化遗产认知的不同发展阶段。从中可见,非遗并非是新的发现和发明,而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化和保护实践的必然结果。 从物质到非物质的演进,反映了遗产保护对象从关注物到关注人的转变,近年来有关遗产地与社区的话题就反映了这种变化。文化遗产地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自然或人工遗迹所在的具体地点,是文化遗产的载体,是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物质文化遗产渗透其中的具体环境。当遗产地被社区所包围,遗产地就同时有了社区意义,遗产地及遗产本身就与所在的社区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遗产随之变成了文化资源,遗产保护也就由以物为主的“文化资源保护体系”变为人与物并重的“以社区整体形态为核心的复杂系统”,遗产保护与社区建设成为难以分隔的问题[6]。这在历史街区、古村落等遗产类型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反映出人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在思考“保护什么”的同时,还开始思考“为什么保护?”“为谁保护?”[7]人类与其生活环境的适应性互动是整个人类文明进程的驱动力,遗产社区就是这种环境的重要部分,是遗产时空坐落的社区空间和共同体意义上的一种关系组合[8]。这种对社区的关注,反映了从对物的关切转向对社会与生活的关切。
二、理论与学科建设
近年来,国内不时有建立遗产学和非遗学学科的呼吁,并已见诸实践,如截至目前已有50余所高校相继开设了与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有关的专业或课程[9],21所本科院校开设了非遗保护专业[10]。由此可见,在文化遗产保护界已经积累了较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建立遗产学及文化遗产保护学科的时机渐趋成熟,从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建设角度廓清文化遗产学的功能、构成、特征等基本问题已成共识,如何在统一的遗产学框架下理顺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问题也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遗产学最初主要面向有形的物质遗产,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的古建筑、遗址、景观等。20世纪末21世纪初,传统技艺、民俗活动、口头传承等无形的非物质遗产逐渐进入遗产学研究范畴,遗产的研究对象逐渐涵盖了所有与文化“遗产”相关的人类社会行为及其载体。参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遗产学的研究内容被主要分为遗产理论、遗产保护、遗产资源管理三个部分,理论研究主要探讨遗产价值形成过程、遗产建构、遗产功能与遗产利用等,这里面包括遗产展示、遗产教育、遗产旅游等;遗产保护研究分为保护理论和技术措施两个方面,前者建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保护原则,后者规范抢救性、预防性和利用性等保护措施;遗产管理则包括遗产登记、遗产评估、遗产监测、遗产规划等工作。非遗保护也基本遵循了这一架构,反映了遗产保护的共性和规律,不同点是增加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 遗产学是一门典型的交叉学科。为适应文物研究的需要,早期涉及历史学、考古学、文物学、建筑学、博物馆学等多门学科,以及科技保护;随着向非物质遗产领域的扩展,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等人文学科也被结合进来,包括文化传播、文化旅游等应用学科。由于遗产学缘起于保护实践,所以一直以来,学界偏重于遗产保护技术和遗产管理工作,如保护政策、保护科技、保护方法等等,基础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遗产学的学科体系尚未被建立起来,导致在实践层面物质与非物质形成几乎完全隔离的学术圈和管理机构,对遗产学的整体发展造成了羁绊。这一局面正在被学界所关注并在改变之中,如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所示,已有18个大学设置了以“遗产”命名的二级学科和4个交叉学科。这些二级学科所属的一级学科涉及考古学、语言文学、设计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艺术学、城乡规划、建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多从各自的研究领域介入文化遗产研究。表现出有众多研究领域从自身角度关注“遗产”问题,如西北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依托于考古学专业,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依托文物与博物馆学、艺术史专业,侧重于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文物鉴定、文物保护及修复。4个交叉学科所涉及的一级学科主要为建筑学和城乡规划学,侧重于文物建筑修缮与历史街区保护等,均是在原属一级学科框架内建构遗产学学科,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功利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人才培养方面也有相似的情况,多是依托于本校民俗学、社会学等优势学科开展教学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近600所高校开设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教育,遗产学学科呼之欲出。但总体而言,这些研究和教学还仍侧重于保护实践。如基础课程多依据各自传统学科开设,理论课如考古学、文物学、建筑学、博物馆学、非遗保护与管理等;实践课程方面相对较为通识,如调查与评估、规划与监测、展示与教育、社区参与等。此外,也有经济、伦理、数字信息化等一些辅助课程等。总体而言,共同的学科基础理论还尚未建构起来,物质和非物质的差异性研究远大于遗产学学科整体共性研究,教学内容也更侧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这一现状随着资源整合与学科体系整体建构将会逐步得到扭转。
三、聚焦核心问题
从当下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关注的核心问题及焦点问题来看,无论是在价值标准、保护原则方面,还是在保护技术与方法方面,在遗产学学科内部都出现趋同现象,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出本质上的同一性或共性,同时反映了文化遗产研究及保护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和回归大众生活的一种价值变化。 价值标准、价值建构、价值阐释、价值评估是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在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同等重要。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被明确表述为历史、科学和艺术三方面的价值。作为历史的见证,文化遗产可以为我们提供关于过去的重要信息,帮助我们了解过去的事件和时代;科学价值表现在可以解释人类与自然环境如何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为人类发展提供借鉴;艺术价值表现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力和艺术才华的结晶,不仅激发我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还为我们提供美的享受。除这三个主要价值之外,也还有社会、经济、精神、旅游等相对次要的价值。非遗也同样具有上述价值,不同的是非遗更强调精神、社会、文化、伦理方面的价值,这是与非遗的人文性和多样性的特点相吻合的[11]。实际上,上述这些价值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型中都有轻重不同的体现,以科学价值而言,古迹、文物、古建筑之所以具有科学价值,主要是体现在材料技术、建造技术、制作工艺等非物质文化因素方面;艺术价值除了造型、体量、色彩之外,更多反映的是沉淀在其中的制度、风格、构思、情趣等非物质意涵。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追索将越来越多地涉界非遗领域,而非遗研究与保护也同样将物质遗产的价值划入自身范围,比如从无形的精神价值向有形的产品价值的扩展,从物态产品向行为作品的延展,包括传统手工技艺、表演、民俗活动等,并都将会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被记录下来,并增加衍生的价值。这种价值的交融必然会使价值结构动态重塑,价值标准也会走出固有的茧房,在文化遗产的统一框架中,形成动态的价值平衡。 历史遗构、遗迹、遗存是客观存在的,但文化遗产及其价值则是人所定义或赋予的,遗产本体是过去的,而遗产的价值则是当下的,而且价值内涵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动的,这也就需要人们不断地进行文化阐释。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用“遗产”指代文物,并将全部遗产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遗产被视为“过去”的标志、象征,而遗产研究成为一门研究人类社会如何通过建构与利用“过去”来服务当下社会所需要的学问[12]。遗产实践是指“遗产管理者、考古学家、建筑学家、博物馆策展人及其他专家对遗产实施管理、保护方法的技术过程,它也可以是一个经济或休闲实践,是一个社会和文化实践,也可能是意义创造与身份认同实践。这些实践,与遗产的物质意义一起,在建构遗产的同时,也由这些反映这种实践的遗产话语所构成”[13]。遗产的当代性和阐释性成为遗产研究的核心问题,“人们在对‘过去’事物进行利用的过程中,不断对其赋予新的意义与价值,从而建构出服务于各类现实需要的‘遗产’”[14]。对文化遗产不断地阐释,逐步消解了文化遗产“价值天赋”的传统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征更凸显了价值以及价值阐释的动态性和当代性。加强文化遗产价值阐释,要深刻认识遗产价值对建构多元化、多样性社会文化生态的重要意义,并与保护原则及保护方式作一体化、系统化衔接。 展示是遗产阐释的重要途径,无论物质还是非物质遗产均在加大力度开展文化遗产展示、展演的规模和模式探索,如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均将展示列为保护内容之一,非遗更是将展示、阐释和传播视为非遗保护的重要举措①。非遗展示不同于以藏品为核心的文物、艺术品的展览,非遗的核心价值是精神性、思想性,相关工具、实物和场所只是载体,这决定了非遗展与以文物、艺术品为核心的传统展览形式有着本质区别。但随着文化遗产价值阐释的发展,传统博物馆式的展示也正在发生变化,不但在内容上包容了非遗内容,而且在文化阐释上,将非遗的价值和展示方式融入展陈中,文化遗产展示出现了统一的融合的趋势。实际上,非遗的口头及表演艺术、工艺美术、民俗活动等表现形式与其所用工具、场所等物质也是不可分离的,展示时需要借助载体以实现其叙事功能,需要通过各种媒介和载体将无形的内容“有形化”和“可体验”。 保护原则是保护实践的行动指南,从文化遗产已有保护原则来看,物质遗产强调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维持原状或可读性原则、可逆性或可持续性等原则,非遗同样强调真实性、整体性原则,并同时强调活态性、生产性、伦理性、身体性等原则,其中伦理性、身体性主要与人相关。相同的原则中还是有些微区别,如真实性(原真性)是强调遗产产生之初及其随后形成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意义和信息来源要真实可靠,对建筑和文物而言,是保持材料、结构、样式、设计、工艺的原貌,强调历史信息真实可靠,年代远近已不是绝对标准,如遗产的时间下限已经由明清延展到20世纪;对非遗来说,强调的是有序传承,而非人为刻意打造,更不是人为复活的赝品,一般认为非遗项目要有三代以上的传承历史。整体性(完整性)主要指与环境的关联性,在物质遗产语境下是指要保护周边环境不被随意增添或删减,环境保护原则已被纳入保护规划制度层面,在具体保护中要做出量化的保护要求,如划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保护区等,从初期的“重点保护”“本体保护”“要素保护”逐渐转向“环境保护”“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如保护对象或类型从保护单体扩展到建筑群、历史街区、历史城区、村落、古城等,典型的如厦门鼓浪屿、澳门历史城区等。在非遗语境下,整体性更强调环境的生态特征,即强调非遗与人的关联性及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相互影响与联系,保护对象也从项目本体延展到自然、人文环境的保护,以造纸为例,不但要保护产地的自然环境、材料、市场等,还要保护好工艺、人文传统、传承机制等。这种理念扩展就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如今我国已经建立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他一些保护原则虽然有较强的特殊性,但从保护实践来看已经出现通用性的趋向,如可读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原主要是针对考古基址、建筑、文物等物质性的遗产本体保护,指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能读得出它的历史,要保留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其原本的形态,大片拆迁和重建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在非遗保护中,实际上也要处理好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的关系。可读性可理解为流变性,即非遗的活态传承会发生流变和更新,没有绝对的“原汁原味”,而是“新陈代谢”的过程,非遗是在发展中完成赓续的。可持续性可转译为传承性,只有不间断的传承,非遗才能存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不同在于保护的核心是物还是人,但这种区分也正在被“模糊”,因为人本身兼具物质性和精神性两方面,也可以说人是特殊的物质,对传承人的保护也需要兼顾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两个领域的方法,此外非遗也都是依靠各种物质形式呈现出来,离开有形的媒介,难觅非遗行踪。反过来说,物质文化遗产也都是人创造出来的,其产生、价值建构与阐释都离不开人,“人”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由于保护原则相同或相近,保护方法也随之融合,人们开始用系统性思维来看待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如在研究层面的研究性、利用性、展示性等,在操作层面的抢救性、预防性等。区别实际上主要表现在应用技术方面。如抢救性保护,物质领域侧重于应用自然科学方法干预、延续保护对象的寿命、状态,对处于濒危状态的保护对象采取抢险加固、修复等紧急措施,防止其受到进一步损害;在非遗领域转译为对濒临消失的项目和传承人老化进行社会干预,如记录、存档、认定新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改善传承环境等。再如预防性保护,在物质遗产保护中指为防止保护对象可能发生的损害,预先开展制定规划、加强管理、监测预警等预防措施,利用科技手段监测保护对象的变化,及时进行人为干预,可以有效防止文物或建筑发生病变损害;在非遗保护中则指对非遗行为、活动的发生、运行、功能、特征进行持续的观察、统计、分析,如同对人体病变进行检测和干预,使其恢复健康或带病持续存活。 有些保护方法似乎是非遗特有的,如活态性、传承性、生产性、生活性等,但实际上在物质保护领域也同样在使用。以活态性保护为例,活态性本是非遗的基本属性和存在特征,其中包含传承性、流变性、当代性等含义。非遗在时间维度上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并不存在“原汁原味”的非遗,所有的非遗都是历史传至当代的结果,换言之非遗不是定格在历史某个时段的非遗,而是活在当下的非遗,否则便是博物馆中的文物和陈列品。非遗是开放的系统,时间纵轴上的竖向传承是非遗嬗变的过程,空间横轴上的横向传播是非遗流变的过程,不断的滋养、扬弃、成长是非遗得以在每个时代和地区存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延续到今天仍然具有生命活力的根本原因。未来的非遗必然留下以往每个时代的烙印,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旧”非遗的传承者和“新”非遗的创造者。 近年来活态保护也成为物质遗产保护实践热衷的话题。目前对活态保护的定义和使用场景尚不统一,还需要在文化遗产领域建立统一的话语体系,以避免泛化和误读。相对来说,物质遗产是静态的,但有些历史建筑历经不同时代的修缮改造以及使用中不断注入新的内容而并非原貌,这也就构成了某种程度的“活态”,可以理解为人为合理干预,这一点与可读性保护原则是相通的。活态性保护中的传承性、生活性可以转译为物质遗产的功能性保护,即延续、活化、有机更新传统建筑的固有功能以使其获得新的生命力。活态性在乡土建筑及聚落遗产类型中表现较为突出,由于人和人的活动占遗产要素份额更多,因而必须“认识到变化和发展的必然性”[15],要将“环境及其所蕴含的合理生活方式、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乡土建筑形成的聚落整体”的相关项[16]。另外,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法也可以转译为文物建筑的建造性保护(如造替制度、迁建保护等),利用性保护在物质与非物质领域更是共同的课题,如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旅游、教育、培训、文创等方面的开发利用。
四、整体性和系统性
近年来,整体性和系统性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普遍倡导的思想和方法,并被纳入了国家“十四五”时期文化建设总体布局中②。如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考核督查体系;将非遗保护纳入文化强国、国民教育、社区建设整体布局中。整体性与系统性不但可以洞悉研究对象的运行规律,还可以整合资源和节约管理成本,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规划等属于顶层设计,需要在国家和行业层面统一制定和布局,以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整体性和系统性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整体性强调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即整体具有独特的特性,同时强调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系统性侧重描述事物的结构和功能,强调系统内部协同机制和整体效应。整体性和系统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整体性是系统性的基础,系统性是整体性的深化。整体性提供了一个从宏观、全局角度理解系统的方法,系统性则提供了从微观角度具体分析系统的运行机制。如人体是一个整体,也是一个由消化、分泌、神经系统等组成的大系统;城市是包括建筑、广场、街区等组成的整体,也是由居住、办公、教育、绿化、医疗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这些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使总系统有序动态平衡安全运行。总的来说,整体性和系统性虽然关注的焦点不同,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理解和处理复杂系统的两种重要方法。 将整体性和系统性思维纳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帮助我们更为科学地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框架。从整体性出发,文化遗产包含了遗产本体、遗产环境、遗产内涵,还包括了遗产传承人,每个组成部分本身都是次一级的整体。如在本体保护方面,文物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要对结构、构件、装饰、彩绘等相关内容进行整体保护;非遗要注意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联系,如古琴艺术就包括古琴制作技艺、谱牒的整理和古琴演奏、古琴文化等。在环境保护方面,文物建筑保护强调要保护空间格局、水体、植被等环境要素;非遗则特别强调传承人的生计方式、传承环境等人文环境的保护。内涵保护同样强调整体性,文物建筑的建造技术及其文化内涵与物质实体是一个整体,具有同样的价值,同时要求对相关文献、资料、档案等进行整体保护,并通过多种方式对所有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和传播。 作为系统性保护,文化遗产一方面要纳入国家与地方文化建设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中;另一方面要构建和完善自身的体系,即文化遗产统一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在顶层设计层面,要完善统一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体系,统筹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传承、发展等相关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落实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促进文化遗产代代传承;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机制,促进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立文化遗产教育、传播体系,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局面。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纽带,保护好文化遗产有助于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增强民族自信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此,我们要加紧系统性建设,以应对自然灾害、人类活动以及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变化对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和可能的忽视、遗忘。
作者简介 刘托,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筑与公共艺术研究所名誉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工艺美术馆常务副馆长,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设计艺术学系主任,《中国建筑艺术年鉴》主编。长期从事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版《中国建筑艺术学》《中国建筑艺术史》《中国传统造园技艺》《中国营造技艺传承密码》《建筑艺术文论》等学术著作多部。曾获“国家科技计划执行突出贡献奖”。
(文章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来源:《中国文化遗产》2024年第6期
非遗资料图文:严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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