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民间文化遗产:内涵、外延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民间文化遗产:内涵、外延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作者:侯仰军
[摘要]民间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并值得传承下去的,普通民众创造的,反映自己生产、生活和审美追求的文学与艺术。包括有形的物质遗产,无形的非物质遗产。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热词,“民间文化遗产”一词逐渐被边缘化。通过梳理这两个词语的来龙去脉,可以更好地明晰其内涵、外延及其知识产权归属。
[关键词]民间文化 民间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上成为热词,“民间文化遗产”逐渐淡出公众视野,即使被人提及,也会说“民间文化遗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大众文艺”一词兴起后,很多人又认为,“新大众文艺”就是民间文艺。如何界定“民间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如何区分“民间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术语,是民间文艺理论工作者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毕竟,“民间文化遗产”还有旺盛的生命力,“民间文化”永远不会消亡。在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术语以后,“民间文化遗产”术语仍有存在的必要。
一、什么是民间文化遗产?
要回答什么是民间文化遗产,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民间文化”?按照钟敬文先生的观点,“民间”是对应官方而言的,主要是由广大中、下层民众组成的,不论是农民、工人,还是士兵、学生、商人、职员等,凡“官方”之外的有着共同社会关系的群体,都属于“民间”。高丙中先生则认为,20世纪90年代随着民间文化的复兴和大众文化的崛起,中国学界对文化层的三分法概念形成,即将文化划分为精英文化、大众文化和民间文化。民间文化就是民俗文化或乡土文化、口承文化。民间文化虽有新生内容,但总体为历史产物,“它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始终是被改造的对象”。民间文化是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但在主流的公共领域面临着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支配。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一方面吸收民间文化来充实和丰富自己,但另一方面为扩大势力范围“批评、冲击乃至消灭民间文化”。
两位先生对民间文化的界定在学术界很有代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传统社会人们的认知。从字面上看,“民间”就是“人民中间”,就是你、我、他中间,是一个随着语境可以变化的概念。但从词源上说,“民间”指的是普通百姓,是与“官方”“精英”相对应的群体。《说文解字》里说:“民,众萌也。”“氓,民也。”“民”指的是社会下层,“民间”指的就是最基层的普通民众。如此说来,“民间文化”可以定义为:“千百年来普通民众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反映自己生产、生活和审美追求的文化。”“民间文化”是与“上层文化”“精英文化”相对应的概念,是普通民众的文化,其主体部分,是农耕文明的产物。
民间文化大体上可分为三部分,即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习俗。
民间文学是人民群众创作并以口头形式传播、发展的文学,主要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史诗、民间长诗、谚语、谜语、歇后语、民间说唱、民间小戏11类。其主要特征是口头性、变异性、集体性、传承性。口头性就是存在于人们的口头上,依靠口耳相传;变异性就是常讲常新、常唱常新,同一个故事,往往有很多版本;集体性就是集体传承,人人可以讲,可以唱;传承性(活态性)就是代代相传,活态传承。民间文学鲜活地反映着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具有自己独特的艺术形式。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人民勤劳智慧,几千年来创造了巨量的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等民间文学作品。1984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中国民协”)和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发起中国民间文学普查工作,获得了巨量的第一手口头文学资料,搜集到民间故事约184万篇,歌谣约302万首,谚语约748万条。总字数超过40亿字。这还只是民间文学的一部分。且不说民间文学在传承中随时随地都有新的创造,即便是传统的、千百年来人们口耳相传下来的民间文学,我们都难以搜集穷尽。以苗族史诗为例,一百多年来,中外学者在贵州搜集、整理、翻译了大量苗族史诗,本以为不会再有重大的发现,可2009年春天,我们又在麻山地区发现了苗人世世代代传唱的史诗《亚鲁王》,初步整理后,有60万字。民间文学之丰富,可见一斑。
民间艺术涵盖更广,几乎所有的艺术都能冠以“民间”二字,用以与传统主流艺术加以区分。如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等。其中民间手工艺最广泛,年画、刺绣、织锦、香包、剪纸、木雕、木偶、风筝、蜡染、扎染、泥塑、面塑、土陶、牙雕、砖雕、石雕、玉雕、铜雕等等,数不胜数,充分显示了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和普通民众的无穷智慧。
民间习俗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世代传承、相沿成习的生活模式和集体习惯,包括节日习俗、人生仪礼、民间信仰、民间语言、民间游戏等等。“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在我国辽阔的疆域上,民间习俗各式各样,琳琅满目,彰显着各地各民族的精神风貌和家国情怀。
总之,民间文化是人民大众的文化,生活的文化,它生于民间、兴于民间、藏于民间,最接地气,最好地保留了中华文化的根脉,留下了中华文化的特殊印记。当然,民间文化和上层文化(精英文化)的边界并不十分清晰,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民间文化精致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精英文化;精英文化在民间传播日久,就会实现“民间化”“在地化”,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成为民间文化。以“孝”文化为例,中国古代社会是农耕社会,讲求稳定与延续,看重家庭伦理关系,提倡孝道,鼓励孝行,推崇孝子,产生了孝文化。孔子在吸收前人思想精华和民间智慧的基础上,丰富了有关孝的理论并讲授给弟子曾参,其讲述经人整理而成为一部影响几千年的不朽名著——《孝经》。自此以后,孝文化成为上层文化、精英文化。西汉文帝时,朝廷便设立了《孝经》博士。汉宣帝时,在各郡县乡村设学校,《孝经》列为必读课本。为了表示重视孝道,西汉王朝从惠帝以后,皇帝的谥号中都要加一个“孝”字。魏晋南北朝时,《孝经》被广为注解、讲授,皇帝、皇太子听经、讲经、注经成了宫廷的重要活动。产生于宋代的《三字经》说:“《孝经》通,《四书》熟,如《六经》,始可读。”即要求读书先从《孝经》开始。与此同时,孝文化在民间得到了很好的弘扬,与上层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在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戏曲里,英雄豪杰都是大孝子,如秦琼、程咬金,充分显示出人们对孝道的推崇。这些民间文学反过来又对老百姓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在明晰“民间文化”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看“民间文化遗产”。既然叫“遗产”,就要具备“遗产”的属性。按照刘魁立先生的观点,“遗产一定是历史传承下来的”;“遗产一定是我视为珍宝、视为可以作为我的文化成就的,可以成为今后发展借鉴的东西”。民间文化丰富多彩,有精华,也有糟粕,民间文化遗产就是民间文化中的精华,是千百年来传承下来并且值得传承的东西。那么,“民间文化遗产”可以定义为:“千百年来流传下来并值得传承下去的,普通民众创造的,反映自己生产、生活和审美追求的文学与艺术等等。包括有形的物质遗产,如民间工艺品、民族服饰、传统民居;无形的非物质遗产,如口头文学、民间工艺、民间信仰。”
既然是“民间文化遗产”,有形的遗产,应该在民间传承百年以上,无形的遗产,应该在家族或者师徒间传承了三代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民间文化遗产”是“民间文化”的遗产,不是“民间的”文化遗产。它是活态的、生活中的、在老百姓中代代相传的,而不是消失了的或者在墓葬中发现的。比如剪纸,那些流传在老百姓手中的、世代传承下来的剪纸纹样就是“民间文化遗产”,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北朝时期的五幅团花剪纸就是“文物”,不在“民间文化遗产”范围内。由于“民间文化”是活态的,变动不居的,就会不断有新的产生,旧的消失。我们现在要抢救的,就是那些产生于农耕时代的、流传至今的、符合中华民族审美传统的“民间文化遗产”,而不是近些年来新产生的“民间文化”。至于民间文学,随着农耕时代的结束,传统意义上的民间文学逐渐消亡,更需要抓紧抢救,这也是中国民协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发起、组织中国民间文学普查,编纂《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即“三套集成”),进而实施“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出版工程”的原因。
中国民协于2001年开始策划并实施了“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对全国的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大普查”,取得了综合性的田野文化成果。此项浩大文化工程采样考察的起点就是一个古村落——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赵乡后沟村。后沟村调查之后,中国民协组织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对我国年画、剪纸、唐卡、皮影、节日、民歌、服饰、蓝印花布、布老虎、泥塑、陶瓷、史诗、长诗等“大到古村落,小到荷包”的民间文艺事项展开普查,出版了《中国木版年画集成》《中国民间故事全书》等系列丛书;实施了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的调查、认定和命名项目,于2007年6月认定、命名了166位“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包括民间故事家、民间歌师、民间说唱艺人;2010年以后,启动实施了中国口头文学遗产数字化工程,把中国民协几十年来汇集的我国近百年来的口头文学普查记录资料以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数字化存录,一期工程录入口头文学资料8.878亿字,为国家和民族保存了一份精彩而珍贵的人类记忆遗产。由此可见,“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既有物质遗产,也有非物质遗产。诚如向云驹先生所说:“这个工程契合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的全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中国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是21世纪中国文化发展开篇力作。”
2003年文化部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里,把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分为16大类:1.民族语言;2.民间文学口头文学;3.民间美术;4.民间音乐;5.民间舞蹈;6.戏曲;7.曲艺;8.民间杂技;9.民间手工技艺;10.生产商贸习俗;11.消费习俗;12.人生礼仪;13.岁时节令;14.民间信仰;15.民间知识;16.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后来,在我国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之后,为与国际文件接轨,开始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来代替“民族民间文化”或“民间文化”,并写在我国的法定文件里。但在中国文联、中国民协的话语体系里,依然使用“民间文化”“民间文化遗产”这些概念,“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至今还在实施中。
二、“民间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与“民间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外来词汇,源自英文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这一概念曾经被翻译成“无形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文化”“民间创作”“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11月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2001年5月,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首批正式公布。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后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定义和“民间创作”相同。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世界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来看,“民间创作”和“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以至更名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
“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启动后不久,文化部也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3年)。当时文化部、财政部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计划从2004年到2020年分三个阶段实施。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件后,为了与国际接轨,文化部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以国家文件的形式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同时放弃了以往惯用的“民间文化”,即民族民间文化。
“民间文化遗产”不仅是“民间创作”,还包括“民间创作”的结晶,即物质文化遗产或有形的文化,如民间工艺品、民间建筑。“民间文化遗产”重在“民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在“非物质性”,都是活态文化遗产。我们平时强调的、要抢救的“民间文化遗产”,其主体部分即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外延上看,“民间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交集,也有各自不被对方包括的内容,不能完全划等号。其一,从创作主体上来看,“民间文化遗产”是中下层民众创作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主体包括社会各个阶层,要比“民间文化遗产”宽泛。比如,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昆曲、古琴艺术、中国剪纸、花儿、中国皮影戏,其中,中国剪纸、花儿、中国皮影戏属于“民间文化”的范畴,昆曲、古琴艺术就不属于。刘魁立先生有个生动的比喻,说北京的文化过去分成两个部分,北京内城的文化是上层文化的代表,北京外城的文化即宣南文化是民间文化的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把中华文化精粹的东西,不管是属于四九城(内城)里的,还是属于宣南(外城)的,都打通了,壁垒没有了。
其二,从涵盖面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那“民间文化遗产”要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面宽得多,因为它还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部分“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在民间一代代传承下来的,至今“活在民间”的,比如还在民间使用的年画、香包、剪纸纹样、蓝印花布、石磨。它可以包括“民俗文物”,但不能包括墓葬中出土的“文物”。
需要指出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中值得传承、弘扬的那一部分,而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民间文化遗产”也是“民间文化”的精华部分,而不是所有的“民间文化”。
当“非遗”广受社会关注、方兴未艾之时,近年来一系列新型的文艺形态如网络文学、微短剧、动漫、音乐等异军突起,成为人民大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大众文艺”的出现,一方面是科技进步、人民大众文化水平普遍提升的结果,同时又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人民大众文化水平和审美水平。“新大众文艺”与“民间文艺”虽然在创作主体上都有广大的基层民众,但与传统的“民间文艺”不是一个概念,实际上就是“大众文化”的新形态。
三、“民间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化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并以口耳相传的形式流传下来的文化,中国的“民间文化遗产”权利归属自当属于全体中国人民,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何保障“民间文化遗产”的科学传承、规范使用及转化创新,是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是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夺国际话语权的要求,更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权利纠纷的要求。为了保护“民间文化遗产”,几十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推动民间文艺立法工作。可民间文艺权利归属十分复杂,立法谈何容易?!
下面,笔者仅就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几点看法。
第一,如何保护民间文艺作品不受歪曲或者篡改?谁应该拥有署名权?
民间文艺具有民族性、集体性、地域性的特点,是千百年来一代代中国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一部民间文学作品会有众多的版本,同一部作品会涉及传承人、采录人、整理人等多个主体,有的作品在采录、整理时,整理者有时也会进行简单的注释,这就决定了署名问题的复杂性。有鉴于此,中国民协上世纪80年代在做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普查、搜集工作时,坚持忠实记录的原则,要求采录到的每一篇民间文学作品,不得加工过多、改头换面,要附有讲述者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以及文化程度等),记录整理者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以及文化程度等)、搜集时间、流传地区。除正文外,要对不常见的人名、地名、特殊事物、方言土语加以简单的注释,附在文后。2009年出版的90卷、1.2亿字的“三套集成”省卷本和4000多卷、总字数逾40亿的地县卷本(内部出版)基本上遵循了这个原则。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作品的署名权,也降低了民间文学作品被歪曲、篡改的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现在有的搜集整理者就没有严格按照过去那种成功的做法。2015年6月我在甘肃省陇南市调研,得知在康县、成县、武都等地民间流传着一部长篇叙事民歌《木笼歌》,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只在口头传唱,没有文字记载。当地一位政协委员历尽千辛万苦,二去成县,三到武都,八上对对山,走访各类人员二百多人次,搜集了失散在各地的歌词篇、段四十多首,本着“去伪存真、去粕取精”的原则,在旧有的承传歌词与新搜集到歌词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细致的修改和再创作”。有了这位政协委员的痴迷和执着,才有了装订成册的近4万字的《木笼歌》,其精神十分感人。遗憾的是,由于他的“修改”“再创作”,又使我们以至后人难以分辨出原来的《木笼歌》的模样,不知道他删去了哪些“伪”“粕”,更无法判断这些“伪”“粕”包含了多少民俗事项和民间文化。
这还只是从学术研究和学术价值上发现的问题,从著作权上来看,我们是否允许这样的作品以民间文学的名义备案并承认其著作权(或者叫改编创作权)?他拿出来的这个作品跟老百姓口头传唱的民间文学有相当大的不同,是否允许别人在采录基础上继续行使署名权并给予保护?口述人应该得到什么权益?如何在保护民间文艺作品二次创作权的同时又保证原作品不受歪曲或者篡改?民间文学只要在保持基本面貌(核心母题、主要角色、主干情节)的前提下,可以改写,但如何制止胡编滥造?如何界定正当的改写或者改编与歪曲或者篡改之间的界限?
第二,民间文艺权利主体并不是只有集体性,如何认定民间文艺的不同权利主体,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问题?
集体性是民间文艺表达形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民间文艺往往是集体传承和创造的结果。民间文学、民间工艺、民间说唱、民间小戏、民间舞蹈、民间仪式等民间文艺形式更是因民众千百年来的传承和创造而绵延至今。然而,正是这种“集体性”“共同性”,令人很难确认权利主体,由此使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立法成为最大难点。
就表现形式而言,民间文艺可分为视觉表达(民间美术、手工艺)、行为表达(仪式、歌舞、竞技)、听觉表达(音乐、民间文学讲述形式)、书写表达(民间仪式经书、乐谱、戏谱、舞谱、药书等),而这些不仅仅靠群体表达,更有个体的表演和创造掺杂其中。民间文艺正是因为有群体和个体两种传承方式才相得益彰、延绵不绝、传承弘扬。仅仅把民间文艺笼统地看成集体创作而忽略了个体创造、创新在民间文艺传承中的地位和权益显然有失偏颇。
第三,“著作权”的提法是否适合民间文艺的“口传性”“集体性”特点?如果是职务行为,当事人拥有多少权利?
“著作权”是用文字书写下来且有明确署名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其保护对象只限于作家的文学作品,对其创作的保护。但民间文艺尤其是口头文学,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讲述者、记录者都没有完整的权利,“著作权”不适合用在民间文艺领域。举例来说,梁山伯祝英台的故事在我国家喻户晓,最初的传承地在哪里众说纷纭,什么时候产生的这个故事也没有定论,正因为如此,2006年国务院批准“梁祝传说”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浙江省宁波市、杭州市、上虞市,江苏省宜兴市,山东省济宁市,河南省汝南县作为联合申报单位,都是重要传承地,任何一个地方的传承人都不能说自己拥有“著作权”。“梁祝传说”传进贵州侗族地区后(大约在清朝道光年间),深受侗族人民的喜爱。他们不光在故事里讲,也在戏剧里演,在歌谣里唱,更按照侗族的风俗习惯进行了改编:梁祝二人上学,都是只身前往,没有书童丫鬟的陪伴;梁山伯送别祝英台,英台赠送鞋袜给山伯;梁山伯到祝英台家“访友”,祝英台“身穿罗缎,亮晶晶,金银项圈闪闪亮”,完全是一个侗族少女的形象。是谁改变了梁祝传说的细节?肯定是一代又一代的侗族百姓。谁拥有改编权?谁都无法拥有改编权。这就是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有不少在各级民间文艺家协会或文化单位工作的人员,通过自己的刻苦学习和实践,成为专家。这部分专家在完成“职务工作”的时候,有时会有自己的“创作”“创新”,作为“职务行为”,他对自己的“成果”有多少权利?可否单独拿出来拥有著作权或传承权?这个事情也很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我们正在编纂的《中国民间文学大系》为例,某地《传说卷》的主编肯定不能拥有著作权,因为总编纂是中国文联和中国民协;书中每一篇传说的讲述者、搜集整理者也不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因为这个传说是很多人讲述过的、一代代流传下来的。只有书中的《概述》部分,不但要介绍本卷传说在本地的发展状况、历史传承、地域风格,还要阐述其民俗文化、社会影响、重要研究成果与利用情况等,字数在一万字左右,已经相当于一篇长篇论文,需要主编(作者)花费相当的精力去撰写,是个人独立的创作,可以拥有“著作权”。
第四,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解决“民间文艺”跨国界问题?
具体的、个体/集体的创作者都是有着特定国籍的公民,民间文艺的初创的时间却可以追溯到历史早期的某一族群的,而这样的族群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分化,甚至可能会分属不同国家。以《玛纳斯》为例,该史诗是柯尔克孜族著名的英雄史诗,与藏族的《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并称中国“三大英雄史诗”,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现状是:柯尔克孜族现今分别聚居于中国新疆和吉尔吉斯斯坦,同一个《玛纳斯》,在中、吉两国分别传承,如果进行著作权立法,就应该有所考虑。
第五,民间文艺立法,是为个人维权,还是为国家、民族维权?
民间文艺立法的终极目的是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产业,让我们的文化更繁荣,也就是说,民间文艺立法不仅是为个人维权,还应该为国家、民族维权。最好是既让它繁荣发展,又不让它被国外拿去随意使用。就像1998年美国迪斯尼公司搞的那个《花木兰》动画片,任意改编我们的民间文艺作品,挣了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我们却无一分收益。在缺乏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中国传统民间故事被歪曲篡改并广为传播,使不少外国观众在认知上产生偏差,我们却无能为力。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涉及民间文艺的很多,如何确立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授权机制,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如何遵循合理、适度、有效的原则,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载《艺术评鉴》2025年第2期)
非遗资料图文:
严敬群:作家,客座教授,研究生行业导师,文旅部、农业农村部非遗课程专家,全国乡村建设高校联盟乡村艺术建设专委会常务委员,微博非遗智库专家,非遗职业化、产业化发展指导师,深耕非遗领域十余年,在《中国文艺报》《中国国家旅游》等报刊发表专业文章数十篇,主编各类图书500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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