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1星期二
农历2026年1月13日

十五五规划:中国非遗20年,当代语境下“非遗产业化”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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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遗20年,当代语境下“非遗产业化”再讨论



一、结论先说在前


在当下社会发展语境下,中国非遗确实需要走“因地制宜、适度产业化”的发展之路,但前提是:

不能把“产业化”等同于“全面市场化、过度商业化”;

必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央文件确立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为前提;

需要区分非遗门类、项目类型和地域差异,实行分类施策、分区指导,避免“一刀切”的“泛产业化”。

法律和政策层面,其实已经给出了“有条件、有底线、有导向”的产业化空间,关键在于如何落地。


二、从法律与政策文本看:国家给“产业化”留的是“有约束的窗口”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合理利用”,但把保护放在首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确立的基本方针是: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保护非遗要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这说明:保护是前提,利用是手段,而不是相反。


具体到“产业化相关”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

前提条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如果产业化导致项目破坏、技艺失真、传承人边缘化,就违背了法律精神。

利用方向——“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适合生产性转化的项目打开了产业化空间。

约束条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产业化不能把传承人变成“工人”,不能把文化空间变成单纯的“商业街区”。

所以,非遗法并不是简单“禁止”或“鼓励”产业化,而是给“合理利用”设定了明确的边界和保护要求。


2. 中办国办《意见》:把“合理利用”和“服务当代”写进总体目标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

总体方针延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强调“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到2025年的目标之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在“加强分类保护”中,专门提到继续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推动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


在“促进合理利用”部分,明确提出要:

“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等结合,举办‘非遗购物节’‘非遗美食节’等活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

这实际上是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把非遗与旅游、乡村振兴、文化产业等连接起来,为“产业化”提供了明确的政策路径。


3. 部门规章:从“生产性保护”到“非遗工坊”“传统工艺振兴”


(1)《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原文化部,2012)


这是目前最直接讨论“生产—产业”关系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明确“生产性保护”的定义:

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强调生产性保护主要适用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项目。

提出一系列原则,如:

“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

“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

“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这实际上是在说:

可以产业化,但只能是在“保持核心技艺真实、传统流程完整”前提下的有限产业化,而不是用工业化完全替代手工艺。


(2)《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国办发〔2017〕25号)


明确传统工艺“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

强调要:

“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

“培育中国工匠和知名品牌”“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这里已经非常接近“产业发展”的表述,但核心仍是“工匠精神+手工价值+现代生活需求”,而不是简单的规模化复制。


(3)《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2〕72号)


十部门联合发文,提出到2025年:

“传统工艺在培育传统文化产业、促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明确要求:

对传承困难、在现代生活中缺少应用场景的项目,列入“急需保护项目名单”,加强抢救性记录;

对传承较好、市场空间大的项目,列入“传统工艺优秀实践项目名单”,支持品牌建设、市场推广。

这体现了“分类施策”:

不是所有非遗都要产业化,也不是所有传统工艺都要走同一条产业路径。


(4)“非遗工坊”与乡村振兴政策


文旅部、人社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将非遗工坊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就业帮扶车间等优惠政策。

目前全国已建设各类非遗工坊上万家,带动就业逾百万人。

非遗工坊本质上是“生产性保护+乡村振兴+就业增收”的结合体,是当前非遗“产业化”最典型的实践形态之一。


三、地方立法与政策:在“保护优先”框架下逐步放开“合理利用”


从几部省级非遗条例可以看到一个共性:

地方立法普遍谨慎使用“产业化”字眼,但都明确鼓励“合理利用”“发展文化产业”,并配套税收、资金扶持。


1.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开展文化服务。

第四十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贵州是在条例中直接写入“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税收优惠”的省份之一,体现出在“合理利用”前提下,对产业化的积极支持。


2.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总则同样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展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

第四十八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予以扶持。

江苏的特点是:

强调“原真性”“文化生态”,对利用活动提出明确的“不得歪曲、贬损”约束。


3.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条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并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河北的条例虽然未用“产业化”一词,但通过“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税收优惠”等表述,实质上承认了非遗资源进入产业体系的合法性。


四、在“非遗法—中央文件—地方条例”框架下重新理解“产业化”


综合上述法律与政策,可以归纳出一个比较清晰的规范框架:

价值排序: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任何产业化都不能动摇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部分传统医药和民俗节庆等具有“生产性”“可观赏性”“可体验性”的项目,而非所有非遗。

边界约束:

不得歪曲、贬损非遗;

不得破坏核心技艺与传统工艺流程;

不得损害传承人群体的主体地位和文化生态。

政策导向: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优惠、非遗工坊等手段扶持“合理利用”。

在这个意义上,“产业化”在制度层面已经被有限度地合法化,但前提是“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


五、非遗是否需要“产业化”?——从现实矛盾出发的分析


1. 支持“产业化”的现实理由


(1)非遗“自我造血”的需要


许多传统工艺、民间美术项目面临市场萎缩、传承人老龄化、后继无人问题。单纯依靠财政补贴,难以形成可持续的传承机制。

生产性保护和非遗工坊实践表明,通过产品开发、品牌建设、电商销售等,可以提高传承人收入、吸引年轻人回流,形成“以产促传”的良性循环。


(2)服务乡村振兴和地方发展


非遗工坊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通过“非遗工坊+公司+农户”“工坊+合作社”等模式,带动大量脱贫群众就近就业。

云南建水紫陶、河北曲阳石雕、苗绣、刺绣等产业,已经成为当地重要支柱产业,带动十万级就业。


(3)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需求


“非遗+旅游”“非遗+文创”正在成为文旅消费新热点,非遗主题线路、非遗美食节、非遗演艺等,既丰富了旅游内涵,也增强了非遗的社会影响力。


2. 反对与警惕“产业化”的核心关切


(1)“泛产业化”导致技艺异化与文化贬值


专家早就提醒:生产性保护切忌“泛产业化”,不能为追求低成本、规模化而用机械生产完全替代手工,否则非遗的核心价值会被掏空。

典型案例如印刷品唐卡、机械化仿制雕刻等,虽以“非遗”之名行销市场,却削弱了手工艺背后的文化意涵和仪式感。


(2)过度商业化可能破坏文化生态


一些地方把文化生态保护区简单当成“经济开发区”,过度开发旅游地产、商业街区,导致非遗项目变成表演化、碎片化的“旅游商品”,失去与社区生活的有机联系。

部分项目在市场导向下只重“爆款”“打卡”,忽视文化内涵,出现同质化、低俗化倾向。


(3)传承人主体地位被资本挤压


在一些产业化实践中,资本与平台占据话语权,传承人沦为“打工者”,甚至被要求“缩短工序”“降低成本”,违背非遗传承规律。

全国人大代表的调研也指出,当前非遗领域存在“评审机制过度倾向经济指标”“线上平台假冒伪劣泛滥”“真手艺人在流量竞争中失声”等问题。


六、一个可操作的路径:在法律框架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决策框架来概括“是否适合产业化”以及“如何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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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这一框架,可以提出若干具体建议:


1. 在国家层面:完善“分类施策”的制度设计


在现有“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非遗工坊”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禁止类”:对宗教仪式类、高度神圣化的民俗活动等,原则上不鼓励大规模商业化表演和旅游开发。

“限制类”:对濒危项目、传承困难项目,以抢救性保护为主,仅允许小规模、高品质的文创开发。

“鼓励类”:对有广泛群众基础、市场需求大、适合生产性转化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纳入非遗工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


2. 在地方层面:通过条例细化“合理利用”的边界


建议省级和设区市条例在《非遗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

哪些门类可以开展“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

开发利用中必须保留的核心技艺、传统流程和材料要求;

对“歪曲、贬损”“过度商业化”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传承人在产业化项目中的知情同意权、收益分享权。


3. 在项目层面:探索“公益性+经营性”双轨模式


对文化价值极高但市场空间有限的项目,以公共文化机构为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非遗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保障其存续。

对适合市场化的项目,通过:

非遗工坊+合作社+农户;

传统工艺工作站+设计机构+电商平台;

“非遗+旅游”“非遗+文创”“非遗+IP授权”等模式,实现适度产业化。


4. 在监管层面:建立“评估—退出—问责”机制


对非遗工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旅游项目等,建立年度评估制度,重点考察:

对核心技艺与文化生态的影响;

传承人参与度与收益保障;

产品质量与品牌信誉。

对出现严重“过度开发、破坏传统”的项目,建立限期整改、取消称号、追回补贴等退出机制。


七、结语:非遗需要的是“有约束的产业化”,而不是“去保护的市场化”


从《非遗法》到中办国办《意见》,再到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可以看到一条清晰主线:

国家层面已经为非遗“合理利用”“适度产业化”打开了制度窗口;

同时通过“保护优先”“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等原则,为产业化设定了刚性约束。

在这样的制度语境下,简单否定“产业化”已经不现实,也未必有利于非遗在现代生活中的存续;但必须警惕的是以“发展”为名、行“破坏”之实的“泛产业化”。

更合理的路径是:

在法治轨道上,以“保护优先、分类施策”为前提;

在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之间,实行差异化的产业策略;

通过非遗工坊、传统工艺振兴、文旅融合等实践,探索“以产促传、以旅彰文、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发展模式。

这样,非遗才能在当下社会发展语境中,既守住文化根脉,又真正“活起来”“传得远”。


相关链接:

2010年就发起了这个讨论:
专家观点/刘锡诚:“非遗”产业化: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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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资料图文:

严敬群:作家,客座教授,研究生行业导师,非遗职业化、产业化发展指导师,深耕非遗领域十余年,致力于中国非遗可持续发展。在《中国文艺报》《中国民族报》《中国国家旅游》等报刊发表专业文章数十篇,主编各类图书500多本。

“严选非遗”品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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