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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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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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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立足四川多民族、多地域非遗资源禀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基础上细化制度设计,构建起调查建档、名录管理、传承传播、分类保护、法律约束的完整地方法治框架。

本文以条例文本为切入点,梳理其立法亮点,剖析条例落地后的四川非遗保护实践成效,反思现实困境,并结合条例精神提出优化路径,为地方非遗法治化保护提供参考。


一、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与立法定位


四川民族多元,非遗资源数量大、类型丰富,藏、羌、彝等少数民族非遗、传统技艺、民俗节庆资源富集,在全国非遗版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之后,四川非遗保护工作面临资源普查深化、传承人管理、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保护、非遗开发滥用等现实问题,亟需地方性法规细化上位法、贴合巴蜀本土实际。

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自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兼顾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将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纳入立法目标,把四川非遗保护多年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成为四川省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地方法规。

条例第三条明确区分保存保护两个核心概念:保存侧重认定、记录、建档等静态措施;保护侧重传承、传播等活态实践,厘清非遗保护基础逻辑,避免把非遗简单等同于文物式静态封存,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


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制度创新与地方特色


(一)强化政府责任,向民族老区边远地区倾斜


条例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非遗保护协调机制,将非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压实政府主体责任。第六条专门作出倾斜性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结合扶贫开发,在资金、人才、设施上予以扶持,契合四川民族地区多、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省情,是上位法基础上的重要制度增补。

同时厘清部门权责:文化主管部门主责,发改、财政、教育、民宗、旅游、卫健等多部门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基层保护,构建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保护工作体系。


(二)规范非遗调查制度,完善境外调查监管


条例第二章系统规范非遗调查工作:政府主导普查,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线索;重点对境外组织、个人在川非遗调查作出严格审批管理,要求境外组织必须与境内学术机构合作,调查结束提交调查报告与资料复制件,配套设置严厉法律责任,防范非遗资源不当外流,筑牢文化安全防线。

建立濒危项目目录制度,对濒临消失项目优先抢救;强制建立档案数据库,推行部门调查信息共享,除保密内容外档案数据向社会公开,实现调查成果公共化。


(三)健全省‑市‑县三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完整程序


条例确立省、市、县三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明确列入名录四项条件,兼顾历史科学价值、文化代表性、世代传承、地域民族特色。完善多元申报渠道:政府遴选、单位与公民均可申请、建议。

建立专家库与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设置初评、审议、公示、公布、备案全流程,公示不少于二十日,设置异议处理机制,实现名录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把好项目入库法律关口。


(四)传承人与保护单位双主体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第四章突破仅聚焦传承人的模式,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与代表性传承人并列认定,明确保护单位资质条件、法定职责,同时细化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申请途径、权利义务,形成“保护单位+传承人”双轮驱动的传承机制。

开创性确立动态考核退出机制:文化主管部门定期评估保护成效,保护单位、传承人不履行义务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取消资格;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补充认定新传承人,原传承人保留资格;项目彻底消亡可依法退出名录,打破名录“终身制”,保障名录质量。


(五)构建多元传播体系,推动非遗进校园、进公共文化空间


条例把传播普及放到突出位置:要求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开展非遗展示研究;报刊、网络媒体开展宣传;明确教育机构将本地优秀非遗纳入教育内容,鼓励校本课程,支持传承人进校园授课;支持高校、职业院校设立教学研究基地,培养专业保护人才,打通学校教育与非遗传承通道。

政府利用公共场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开展传播,将非遗传承展示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拓宽社会化传播路径。


(六)首创三类分类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保护制度


条例第五章结合四川非遗生存现状,设计差异化保护路径,是条例最大亮点:

  1. 抢救性保护

    :针对濒危、活态传承困难项目,通过记录建档、征集实物、保护文化空间、特殊培养传承人进行抢救;
  2. 传承性保护

    :传承基础较好、受众广泛项目,依托传承人、传承基地稳定开展传承;
  3. 生产性保护

    :面向传统技艺、美术、医药类有市场潜力项目,鼓励在守住真实性、核心技艺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建设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动传统工艺与现代科技融合。


同时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对非遗资源富集、文化认同高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统筹非遗、传统村落、历史街区、自然人文环境,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实现从保护单个项目走向保护文化生存土壤,高度契合四川民族聚居区保护现实需求。


(七)完善法律责任,补齐惩戒短板


条例第六章设置完整罚则:对境外擅自调查、申报弄虚作假、公职人员履职失范、侵占损毁非遗实物场所等行为分别设置警告、没收、罚款、政务处分,将名录申报造假、经费挪用等现实常见问题纳入法律约束,为保护工作提供刚性法律保障。


三、条例指引下四川非遗保护取得的实践成效


在条例的制度框架指引下,四川非遗保护实现从普查建档走向体系化活态保护,制度红利持续释放。 第一,四级名录体系日趋完备。建成联合国、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四级非遗名录体系,拥有联合国非遗7项,国家级项目153项,省级项目611项,形成完备的资源台账与数字化数据库,濒危项目抢救记录工作持续推进。

第二,传承队伍建设持续加强。落实条例传承人与保护单位双主体制度,认定一大批国家级、省级传承人,实施研培计划,支持师带徒,对传承人予以经费补助;建立传承人档案,开展动态评估,倒逼传承履职,壮大传承梯队。

第三,分类保护落地见效。抢救一大批濒危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传统技艺;建设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扶贫工坊;设立羌族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藏羌彝等民族文化片区实施整体性保护,传统工艺振兴成效显著。

第四,传播教育社会化格局形成。持续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打造非遗之旅体验线路;推动非遗进校园、进社区,建设大量非遗体验基地;线上线下结合开展遗产日、非遗购物节等活动,全社会保护意识显著提升。

第五,社会参与渠道不断拓宽。条例鼓励法人、社会组织、公民参与收藏、捐赠、资助、研究,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渠道被充分激活,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生动局面。


四、从条例实施看四川非遗保护现存现实挑战


对照条例制度设计,四川非遗保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短板:

  1. 区域保护不均衡

    :条例要求向民族、边远、老区倾斜,但部分市县财政保障不足,基层保护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编制紧缺,部分县级层面调查、建档、评估工作落实不到位,濒危项目抢救压力仍然较大。
  2. 活态传承压力突出

    :不少传统技艺、口头文学项目传承人年事已高,年轻后继人才不足;部分保护单位履职能力参差不齐,动态评估整改、退出机制在基层落地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3. 合理利用边界把握难题

    :条例明确禁止歪曲、贬损、过度开发。部分地方存在重开发轻保护,商业化改造弱化非遗核心文化内涵;部分文创开发简单符号化,生产性保护存在“重生产、轻技艺传承”现象。
  4. 社会参与深度不足

    :虽然条例鼓励社会参与,但民间机构、企业参与保护的配套激励政策不够细化;公众参与多停留在观展体验,深度参与研究、传承、保护的渠道仍需拓展。
  5. 非遗进校园落地不均衡

    :条例要求非遗纳入教育体系,但城乡学校差距明显,校本课程开发、传承人进校园的常态化保障机制仍不完善。



五、立足《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完善保护工作的路径思考


(一)压实法定职责,夯实基层保障


严格落实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督促市、县两级政府真正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基层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县的资金、人才、设施倾斜,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避免文化部门单打独斗,把条例法定责任转化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二)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制度,激活双主体活力


严格执行条例第四章动态评估退出制度,常态化开展保护单位、传承人履职评估,对履职缺位的及时整改、调整;完善传承人激励保障,强化师带徒的政策支持;拓宽青年传承人的认定渠道,破解后继乏人难题,真正发挥保护单位组织保障作用。


(三)深化分类保护,守牢开发利用底线


持续落实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三类保护模式。生产性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守住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底线,杜绝过度商业化;持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文化主体地位,统筹物质空间与活态文化,防止保护区“简单旅游化”。


(四)深化非遗教育传播,扩大社会参与


落实条例教育相关条款,推动非遗进校园常态化,完善校本课程、研培基地建设;进一步开放非遗档案数据库,方便公众查阅利用;细化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参与收藏、研究、传承,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五)强化法律实施监督,用好法律责任利器


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重点督查经费挪用、申报造假、擅自调查、滥用非遗资源等问题;做好普法宣传,提升传承人、保护单位、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以法治约束守护非遗本真价值。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植根巴蜀大地,把国家上位法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地方制度,区分保存与保护,创新分类保护、文化生态整体保护、传承人‑保护单位双主体、动态名录管理等制度,为四川非遗保护筑牢法治根基。条例的价值,不仅在于文本本身,更在于落地执行。面对传承危机、开发利用等现实难题,四川非遗保护应当持续回归条例立法精神,坚持活态保护,平衡保护与发展,充分发挥多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推动巴蜀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作者:严敬群(“严选非遗”品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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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资料图文:

严敬群:“严选非遗”品牌创始人,在全国各地做非遗讲座百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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