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4星期一
农历2026年6月12日

从 LV 诉讼案看品牌建设、法律公平与非遗创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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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样之争背后:从 LV 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案看品牌建设、法律公平与非遗创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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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路易威登马利蒂(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并非一起简单的企业商标官司,它撕开了现代商业私权扩张与民族公共文化资源之间的现实矛盾,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品牌发展的边界、知识产权的公平尺度,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创新发展,带来深刻的现实启示。


一、案件概况:一朵四瓣花引发的法律博弈


本案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原告为LV母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汕头自然人黄民耀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事件缘起于一枚第18类箱包皮具的四瓣花图形商标。LV认为该枚商标的花卉图形与其经典老花标识高度近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裁定:涉案图案基础元素源自我国流传千年的宝相花、柿蒂纹,属于全民共享的传统公有纹样;两枚商标花瓣形态、线条细节、整体视觉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据此驳回LV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该商标有效。

LV不服该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知局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决定。这也是LV在国内第6起同类纹样商标行政诉讼,此前5起案件三胜两负,司法机关均结合商标比对、证据情况个案裁判,并未形成一边倒的裁判结果。案件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并未当庭宣判。8月下旬网络流传“一审已经宣判、LV全部败诉”的消息,经法院及当事人澄清,该案当时尚未出具正式一审裁判文书,案件处于审理阶段,全部事实与法律认定,均应当以法院后续正式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需要注意区分两个极易混淆的案件:本案是行政诉讼,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合法性;而LV起诉茉莉奶白为民事商标侵权案件,二者案由、法律关系完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本案核心法律争点十分清晰:LV主张自身老花标识经过上百年商业运营,已经形成极高市场显著性,应当获得宽泛保护;国知局则坚持,基础花卉纹样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商标保护不能无限扩张,应当防止借驰名商标名义,变相垄断公有传统文化符号。


二、透过案件思考品牌建设:商标保护有边界,公有资源不可独占



知识产权是品牌发展的重要护城河,但商标权利不是无限扩张的“万能盾牌”。本案给中外品牌建设带来共同启示。


第一,品牌保护保护的是独创性改造成果,而不是公有文化素材本身。

LV老花标识借鉴了传统纹样元素,经过长期商业设计、市场运营,形成独特识别体系,其完整组合标识依法受到商标保护,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应有之义。但权利边界应当厘清:企业可以保护自己二次创作、改良之后的独特标识,却不能将进入公有领域、世代流传的传统纹样,通过商标确权划为私有,禁止其他市场主体合理使用公共文化素材。奢侈品牌依靠符号识别构建商业壁垒,天然存在扩大保护范围的诉求,但公有纹样属于全社会共同财富,资本不能对公共文化资源实现圈占式垄断。


第二,本土品牌尤其是国风、非遗文创品牌,要补齐知识产权前置布局短板。

很多本土文创企业重产品研发、轻确权保护,往往产品走红之后才去补办商标、版权登记,遭遇仿冒、商标纠纷之后维权成本高昂。国际品牌强势维权能力,来源于完整的前置知识产权布局体系。本土从业者应当学会区分:传统公有素材人人可用,但属于自己的独创性改良设计,要及时做好商标申请、著作权登记,主动筑牢权利屏障;同时也要守住底线,不能打着传统文化名义,恶意抢注囤积传统纹样商标投机牟利。


第三,品牌维权应当恪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维权是市场主体合法权利,但驰名商标不等于可以无边界扩张保护。不能借助品牌知名度,跨领域封锁基础传统纹样,挤压本土文创、非遗产业生存空间。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之间,应当以是否侵占公共文化利益、是否不当限制他人合理使用作为重要标尺。


三、对法律公平的理解: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文化利益



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本身,恰恰体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程序公平。无论外资还是内资市场主体,对商标确权行政结果不服,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中外主体诉讼权利完全平等。但程序公平不等于全部诉求都要得到支持,实质公平的要义在于双向平衡,既要保护合法私权,也要守护公共文化利益的底线

法律公平的核心命题,就是区分“个体独创性成果”和“公有文化遗产”。对于投入智力劳动、具备新识别性的商业标识,法律给予充分保护,以此激励市场创新;而流传千百年的传统纹样,没有单一的创作主体,属于集体文化成果,任何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品牌知名度高低,都不能取得独占垄断权,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借鉴使用。

案件同时暴露出制度现实难点:大量传统纹样分散在文物、古籍、非遗资料之中,缺少统一、权威的公共溯源数据库。发生商标纠纷时,证明纹样属于公有领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搜集证据。法律层面的公平,不只是个案的裁判,更需要制度工具完善,让公共文化资源有据可查,降低举证成本,从源头减少公有资源被抢先确权的风险。公平既不是一味偏向商业巨头,也不是简单排斥外来品牌借鉴中国文化,而是确立规则:借鉴可以,垄断不行。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本身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法律面前没有特殊主体,既尊重市场主体依法维权的权利,又对权利扩张保持清醒的底线思维,对历史文化遗产常怀敬畏之心。知识产权制度既要守护商业创新成果,更要守护人类文明共同积淀的文化财富,防止私权无限膨胀侵蚀公共利益,这既是个案裁判的价值,更是推动文明有序进步的应有之义。


四、案件折射非遗保护与创新发展的深层反思



这场纹样之争,照见非遗领域长期存在的制度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世代传承的集体活态文化,具备公共资源属性;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更多面向个体原创私权确权。集体文化遗产与个体私权规则天然存在错位


反思一:非遗最大风险,是公有文化资源被抢先商业化确权



宝相花、柿蒂纹、回纹、万字纹等大量传统纹样,是中华民族世代积累的审美结晶,属于全民公有,不存在单一权利人。市场主体都可以以此为基础开展再创作。但现实之中,如果商业主体对传统纹样稍加微调,抢先完成商标注册,本土非遗传承人、国风企业后续使用同类传统元素,反而有可能面临侵权指控,出现“祖先创造的文化,本国人使用反而受限”的尴尬局面。 这警示我们,非遗保护不能只聚焦技艺传承本身,防御性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同步跟上,不能总是陷入被别人注册之后再被动应诉的局面


反思二:厘清两层边界:传统本体归于公共,创新成果理应受保护



一是非遗原生纹样、传统基础技艺,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任何人不能通过商标、版权进行独占,不能把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图案、手艺注册为私权,排除同行正常使用; 二是非遗传承人、设计师,在传统母体之上加入个人独创性改良,创造出新构图、新工艺、新设计,这部分新增智力成果,应当完整享受著作权、外观专利、商标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直接照搬抄袭非遗原创作品的行为。

简言之:老祖宗留下的素材大家可以借鉴,但不能直接盗用某一位传承人独立完成的原创设计。


反思三:补齐制度短板,构建适配非遗特质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第一,推动建设国家级传统纹样非遗图案公共数据库。系统整理归档文物、非遗当中的传统纹样,实现数字化存证,作为商标审查、司法裁判的公开证据,解决公有纹样溯源举证难的痛点,压缩资本垄断公有文化符号的空间。 

第二,善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集群类非遗产业。苏绣、景德镇陶瓷等区域性非遗,由行业协会注册集体商标,归属行业共同体,合规传承人可以依规使用。既防范外部资本抢注,又避免单一私人垄断整个非遗品类,契合非遗集体传承的特质。 

第三,强化传承人的确权意识。非遗手艺人改良后的纹样、文创产品,主动开展著作权登记、商标布局;非遗数字化成果做好来源标注,遏制随意盗取非遗数字资源牟利的行为。 

第四,把握好非遗创造性转化的尺度。非遗创新不等于简单复制传统纹样直接印在商品之上,而是立足文化母体开展二次创作;与此同时本土文创从业者,也应当尊重已经形成稳定显著性的成熟商业标识,避免刻意模仿蹭流量。


反思四:对外开放与文化自主需要平衡



文化本就是流动互鉴的,我们并不排斥国外企业借鉴中国非遗、传统纹样开展再创作。但应当坚守底线:外来主体可以借鉴汲取东方文化养分,完成属于自己的商业改造;但不能借助商标私权,反过来封锁原生传统文化母体,阻碍本土对自身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结语


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早已超越个案本身,提出时代命题:知识产权既是激励创新的有力工具,也有可能异化为资本垄断文化符号的手段。法律需要在商业私权与公共文化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护品牌合法权益,同时筑牢公共文化资源的制度防火墙。

落到非遗事业之上,非遗保护传承,既要守护好技艺本体,更要补齐知识产权制度短板,理顺集体公有文化遗产与个体商业创新的关系。既严防公有文化资源被资本圈占独占,又充分保障传承人的创新收益,真正实现非遗活态传承、创造性转化与市场化创新协调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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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资料图文:

严敬群:“严选非遗”品牌创始人,在全国各地做非遗讲座百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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